大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延长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有效期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邯政规〔2018〕24号)要求,我县于2018年12月25日印发《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告〔2018〕13号,以下简称《通告》),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严格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有效期的通知》(邯政办字〔2021〕5号)文件精神,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将《通告》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因机构改革,《通告》中所提环境保护、城管、农业、水利、畜牧水产部门的职责,分别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部门承担。

特此通知。

大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