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起简单的合同纠纷案,陕西榆林市靖边人赵虎强深陷其中五年之久,靖边县人民法院的一份错误裁定,导致赵虎强的400万块成品机制砖在保全期间,被他人出卖近160万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余万,让本就经济紧张的赵虎强更加雪上加霜,痛心不已!
故事得从2014年说起:
一位叫杨传友的老板在靖边承包了两家砖厂:即金峰砖厂一厂和二厂进行红砖生产。
其中,二厂的生产全部承包给了梅可久,杨传友按照其完成的生产量支付梅可久承包费和工人工资等。杨传友厂子生产砖块所需的燃料是从赵虎强处购头的,但因2013年至2014年年底当地经济形势下滑,砖块买卖生意不好做,欠下赵虎强的燃料款和梅可久的工人工资。
于是,杨传友与赵虎强协商,杨传友向赵虎强借一笔现金支付梅可久的工人工资,再用自己所有的400万块红砖抵顶赵虎强的借款和燃料,2014年11月10日,杨传友与赵虎强达成上述协议。而后赵虎强把钱给杨传友,杨传友于2014年11月11日直接把钱给了梅可久付工人工资。
从一张杨传友与赵虎强等人所立的条据显示:
“因我金峰砖厂发放不出去工资须向赵虎强、曹海龙信款(80万元)发放工人工资一把红砖卖给赵虎强曹海龙400万块,—厂300万块(12000订)全部倒出去红砖;二厂、100万块(4000订)倒出去红砖,全部每块红砖价格为0.2元。金峰机砖厂、杨传友”。
达成上述协议后,杨传友就将自己所有的砖交付给了赵虎强,因为当时赵虎强没有地方存放这么多砖,只好雇佣两人进行看护管理。但随后,杨传友因一合同纠纷案件,被推上了被告席,原告梅可久向靖边县人民法院保全金峰机砖厂的400万块机砖,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做出(2014)靖初字第000383号保全裁定。
一夜之间,自己真金白银买下的机砖被法院保全,赵虎强难以接受,便立即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但靖边县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法律规定动产所有权的变更以交付为准,而赵虎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金峰机砖厂的400万块砖已交付给赵虎强。
接着,到了2015年,靖边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赵虎强提出书面异议,靖边县人民法院遂以案情复杂为由提级执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而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做出裁定,仍然裁定驳回赵虎强的异议请求。
对此结果,赵虎强不服,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结合所有涉案的证人证言,综合判断涉案红砖在法院保全前应当已经出卖给了赵虎强,赵虎强要求排除执行的上诉理由应予支持,其上诉理由成立。
赵虎强请求确认涉案红砖归其所有。赵虎强与杨传友之间签订的红砖买卖合同系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形式合法,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率性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原审第三人杨传友已经向上诉人赵虎强交付了涉案400万块红砖,涉案400万块红砖应归上诉人赵虎强所有。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最后,撤销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
定边县人民法院不得执行赵虎强存放在金峰砖厂的400万块红砖。赵虎强与杨传友签订的红砖买卖《证明》有效,涉策红砖400万块归赵虎强所有。
至此,赵虎强虽然赢了官司,但是,因为在靖边法院对400万机砖做出保全裁定后,被他人仍将其中的部分机砖出卖,同样,在后期定边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仍被出卖保全机砖,造成共计1552450块机砖的损失,折合人民币50余万元。
对于这笔不小的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造成的相关过失由谁来负责,赵虎强的心里还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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