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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沪02民终2336号

案由:法定继承、共有物分割

原判决书万字有余,在此不做复制黏贴,有兴趣者请自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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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老徐和老杨夫妇养育了五个子女徐一徐二徐三徐四徐五,两老生前未立下遗嘱,留有一套仅有土地证的私房。后该私房被征收,该房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共216余万元,其他各项奖励共147万元,总共征收补偿款共360余万元。

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徐五已经过世,未留下子女。徐家兄弟姊妹也都在外有房,系争房屋由徐四出租并收取租金。

在册户籍情况:共六人在册,为徐四夫妻,徐四女儿女婿,徐四女婿父母, 徐一、徐二、徐三家庭均未有户籍在册。

  一审法院判决:
  判令徐四需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徐一、徐二、徐三支付征收补偿款26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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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四不服一审判决,其认为其负责对二老养老送终,二老曾口头表示系争房屋由其继承。同时其曾对系争房屋翻建至房屋面积增加,其他人在系争房屋中无户口,最多只能获得“三块砖头”的份额而不能分得奖励费。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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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征收补偿款共计360余万元,系争房屋长期被徐四家庭控制出租且只有徐四家庭的户口而未有其他家庭的户口,但法院最终判决基本等于四个子女平分了征收补偿款,而未予以考虑房屋控制及户口因素。

究其原因,法官的审判思路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根据法定继承,私房产权应每位子女各得1/4。

2.该户未申请居住困难,每户基本居住均可以得到保障。

3.房屋被征收时该户四个家庭均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

4.徐四虽主张翻建房屋,但未能充分举证该事实。

5.徐四虽称二老曾口头遗嘱该房屋由其继承,但未能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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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私房征收补偿款分割时,户口并非是法官予以考虑的主要因素,本案中法官虽在“案件事实”部分提及了户口,但最终做出裁决时对该户的在册户籍情况却只字未提。

私房的权利来源为产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户口作为一种政府行政管理措施,并不能代表在系争房屋处有户口的人对房屋享有任何实际的权利或利益

个案不同 事无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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