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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沪01民终11191号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原判决书万字有余,在此不做复制黏贴,有兴趣者请自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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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和老杨夫妇生育了一个儿子小马,小马和小王结婚生育了小小马。

2012年老马夫妻的私宅动迁,受配龙吴路、龙悦路房屋两套,另获安置补偿款两百余万元,老马夫妻、小马夫妇和小小马均为动迁安置对象。上述房屋产权均登记在老马夫妻名下,剩余动迁款项另存入老马名下。

2013年,小马出资310万元购置了华光路房产,该房产登记在了小王母亲即其丈母娘张某名下。

2017年,老马夫妇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本人名下龙悦路房产,实际上代小马、小王、小小马持有,本套房产的实际产权属于小马、小王、小小马。

同年,小马夫妇订立婚内财产协议,小马认可龙悦路房产虽登记在其父母名下,但实际上产权为小王、小小马所有,愿意将该房屋产权归小王所有,在适当时候登记在小王名下。

2018年,老马夫妇将龙吴路房产出售,置换钦州路房产一套,并将其登记在了孙子小小马名下

同年,小马夫妇协议离婚

后因老马夫妇不愿将龙悦路房产变更登记给小王、小小马,小王起诉老马夫妇,要求判令龙悦路房产2/3产权归其所有,1/3财产归小小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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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悦路房屋三分之二产权份额归小王所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小小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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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后,老马夫妇提起上诉,其认为小王、小小马的动迁利益已经在华光路、钦州路房屋中充分实现,涉龙悦路房屋产权的承诺书属于赠与行为,在未履行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龙悦路房屋产权不应归于小王、小小马。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

老马夫妇主张在系争房屋的产权未转移之前撤销赠与,该上诉理由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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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审法院民事判决;
驳回小王、小小马原审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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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老马夫妇涉龙悦路房屋产权的处分行为,究竟属于对私宅动迁利益的分配,还是属于赠与行为。一审法院将龙悦路房屋产权判令给小王、小小马的依据,正是认为系争房屋由动迁款出资购得,属于动迁利益的分配,而二审法院改判的原因也是对这一事实有不同的理解。
具体来说,二审法官的审判思路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 涉案五人均为动迁安置对象,享有动迁安置利益;
2. 小王、小小马的动迁安置利益已在另两套房产中得到充分体现;
3.老马夫妇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
4.赠与人在房屋产权未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5. 小马婚内财产协议因处分他人之物而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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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即便是同样的法律事实,不同的法官也会有不同的法律理解,并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法律适用的差异会对最终的判决产生巨大的影响,进而极大影响到当事人的实际利益。法律也有温度,本案老马夫妇通过上诉保住了自己仅有的一套房产,也是法律保护老年人权益和公民基本居住权的一种体现。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个案不同 事无绝对

案例仅供参考 请勿对号入座

具体案件请咨询相关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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