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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沪02民终189号
案由:共有纠纷
关键字:公房同住人 未成年人 遗嘱
原判决书万字有余,在此不做复制黏贴,有兴趣者请自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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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老刘和老周育有一子一女刘某珍、刘某吉。刘某珍与侯某结婚,育有一子侯某某。侯某某和戚某为夫妻。刘某吉和江某结婚,育有一女刘某梦,刘某梦育有一子赵某某。家庭人员关系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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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刘夫妻先后过世,其留有一套公房,原承租人为老刘一直未作变更。2019年,该房屋被征收,刘某珍与征收部门就系争房屋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共得征收补偿款540余万元。后由于家庭内部无法就征收补偿款分割达成一致,刘某珍夫妇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全部征收补偿款。

本案一审时确认了以下事实:

刘某珍为知青,其和老伴户籍2000年根据知青政策回沪落户。侯某某1993年大学毕业后户籍迁入,其妻子戚某2009年户籍迁入。刘某吉1995年户籍迁入,其妻江某2001年户籍迁入。刘某梦、赵某某均为在系争房屋内报出生。

另,刘某珍、侯某户籍迁入后一直居住于系争房屋。侯某某曾长期居住系争房屋,后因居住困难搬离。刘某吉、江某、刘某梦曾在他处受配过福利分房

同时,一审时刘某吉提出侯某某作为公职人员曾领取过住房补贴,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证明。老刘生前曾立有遗嘱,表明将系争房屋所有的财产权益遗赠给刘某梦。

一审法院判决:

1. 刘某珍、侯某获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3,138,990.14元;
2. 刘某吉、江某、刘某梦获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500000元;
3. 侯某某、戚某获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1,800,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刘某吉方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其家庭成员都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应按份享有征收利益;侯某某曾在单位领取过住房补贴,其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刘某梦作为赵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应适当多分。要求改判获得征收补偿款250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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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七位当事人、三组家庭,在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类案件中尚属简单,但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也比较有代表性,综合来看有以下几点:
1. 公房不是私有财产,不适用遗嘱继承
2. 未成年人居住利益随父母,不属于公房同住人;
3. 享受过福利分房后将户口迁回,不属于公房同住人;
4. 主张对方当事人福利性分房的,必须提供相应证据
5. 不属于同住人,仍可酌情获得部分征收补偿利益

可以看出,在公房征收补偿款分割类案件中,同住人的认定仍是左右法院判决的重中之重。但法院在类案判决中不会生搬硬套法条,而是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综合考量系争房屋的来源、居住使用情况、征收补偿款的组成等等因素,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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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不同 事无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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