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方微博发布了一条消息:

“一审判令被告金某及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巴黎贝甜”未注册驰名商标,停止使用包含“芭黎贝甜”的企业名称,停止以胁迫交易系列商标为目的的恶意骚扰举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50万元”。

据悉,“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是艾丝碧西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面包店服务的知名快餐品牌,主要经营法式面包、三明治、蛋糕、咖啡等。

目前,在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在中国,其“巴黎贝甜”并未注册商标。

而“芭黎贝甜”和“BARIS BAGUETTE”则是被告金某及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近百枚类似商标。

通过查询发现,“芭黎贝甜”等商标是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由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

根据艾丝碧西公司陈述,金某及北京芭黎贝甜注册了与“巴黎贝甜”商标近似的“芭黎贝甜”等商标近百枚,并未经许可在网站上宣传使用“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等商标,侵犯了艾丝碧西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相关权利。

并且,金某及北京芭黎贝甜为达到强制转让商标的目的,对艾丝碧西公司及其加盟商进行民事诉讼、行政投诉、上门骚扰等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金某及北京芭黎贝甜则认为,艾丝碧西公司的“巴黎贝甜”和“PARIS BAGUETTE”商标属于违法性使用不能认定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并且自己使用“芭黎贝甜”等商标是对自己合法注册商标的正常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而此后的警告和投诉及诉讼等都是正常的维权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巴黎贝甜”和“PARIS BAGUETTE”含有“巴黎”、“PARIS”,但也同时包含不为中国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悉的其他元素,经过长期使用,相关公众已将“巴黎贝甜”和“PARIS BAGUETTE”作为整体识别,并将其与快餐服务尤其是面包、蛋糕快餐服务相关联,故二标识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原告提交的大量证据,综合考量广告宣传力度、地域影响范围等因素,可以证明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达到了家喻户晓的程度,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而金某和北京芭黎贝甜在公众号、网站等平台上突出使用 “巴黎贝甜”,使相关公众将“巴黎贝甜”与被告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相联系,足以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巴黎贝甜”和“PARIS BAGUETTE”在快餐店服务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相关权益。

同时,金某和北京芭黎贝甜注册的大量“芭黎贝甜” 、“BARIS BAGUETTE”等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是主动以1000万的要价转让给原告。遭拒后,通过向艾丝碧西及其各地加盟商、门店发送警告函、向行政机关举报投诉、向司法机关起诉等行为,干扰原告的正常经营,导致巴黎贝甜陷入大量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和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企图迫使原告高价收购其注册的“芭黎贝甜” “BARIS BAGUETTE”系列商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外,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成立时,“巴黎贝甜”和“PARIS BAGUETTE”未注册商标在快餐店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芭黎贝甜”字号与“巴黎贝甜”未注册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令金某和北京芭黎贝甜停止使用“巴黎贝甜”未注册驰名商标,停止使用包含“芭黎贝甜”的企业名称,停止以胁迫交易系列商标为目的的恶意骚扰举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