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对乡村医生执业准入、执业管理、培训考核、保障待遇等内容进行明确。《办法》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在村卫生室(所)连续执业10年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群众反映好的乡村医生,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形式选拔录用,纳入编制管理。

《办法》明确,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应届毕业生,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镇卫生院落实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主体责任,对辖区村卫生室(所)的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等统一规范管理。

《办法》要求,乡村医生应当在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合理用药,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根据患者诊疗需求,可申请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以外、符合规定比例内的非基本药物。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

《办法》提出,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依规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加发工龄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乡村医生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岗乡村医生收入按月发放,收入主要包括六方面: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省级定额补助、一般诊疗费收入、中医药服务收入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入。(记者王耀 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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