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他人与第三人建立虚假的借贷关系,通过收取头息及高额利息,虚增金额垒高债务,借助多人转贷平账,假借恶势力名义威胁索债,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借款给王某1,通过利息转本金、不断垒高利息、指定关联人员或假借他人名义出借资金给王某1偿还其借款等方式,不断垒高王某1的债务,并假借恶势力人员的名义进行催讨,从而收取砍头息、利息等高额费用。

2014年9月,王某1欠被告人陈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利息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为让王某1归还本息,以出借资金是赖某(系恶势力团伙纠集者)提供为由向王某1进行催讨,并与陈某2商定以陈某2的名义出借人民币1000000元给王某1用于清偿王某1欠被告人陈某某的借款本息人民币95000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向王某1提出介绍其至陈某2处借款用于归还欠被告人陈某某的借款,王某1予以同意。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陈某2人民币750000元,同日,陈某2在被告人陈某某的介绍下出借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给王某1,月息为15%,扣除10天砍头息人民币50000元后,陈某2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王某1人民币950000元,王某1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陈某某人民币950000元。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2月13日,鲍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陈某2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2月2日,王某1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陈某2利息共计人民币260000元。

【法院观点】

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继续追缴,并责令退赔给被害人王某1。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予以追缴,依法退赔给被害人王某1,被告人陈某某尚未退赔部分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0元予以继续追缴,并责令退赔给被害人王某1(其中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00000元由原扣押机关象山县公安局依法退赔给被害人)。

三、被告人陈某某供犯罪所用的人民币7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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