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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类案件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一直是左右法院最终裁判结果的重中之重。如被法院认定为“空挂户口”,进而排除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则极有可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时不能获得任何利益。

如何理解“共同居住人”?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解答,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在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

因此,同住人认定有三个基本条件,即“户口”、“实际居住”及“他处无房”。其中,“户口”没有太大争议,“他处无房”的具体认定已另文有所释明,上海公房动迁征收中的同住人认定:“他处有房” 在这里不做赘述。

那“实际居住”又如何认定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实际居住”并不要求在房屋被征收时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一般理解上,此处的“实际居住”指当事人户口迁入房屋后,在任意时间段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即可认为其满足“实际居住”的条件。

同时,解答中关于同住人认定的“实际居住”也明确指出:“特殊情况除外”,同时也列举了家庭矛盾、居住困难这两类常见情况。也就是说,某些当事人虽然在户籍迁入公房后没有“实际居住”,法律上也认可其同住人地位,其享有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

具体来说,公房往往面积畸小,居住困难,但户籍人口则可能因为婚姻、出生等原因不断增加,此时如全部户籍人员都要求居住在此,一方面现实条件下很难允许,一方面也极易滋生家庭矛盾。因此,必然会有一方考虑到家庭和睦和实际困难等情况,暂时放弃对公房的居住利益而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但这并不代表该方完全放弃公房的居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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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此类公房被动迁征收时,如果仅仅凭借是否“实际居住”来认定同住人资格,进而作为分割征收补偿款的依据,那必然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严重失衡,也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公平本意。

个案不同 事无绝对

案例仅供参考 请勿对号入座

具体案件请咨询相关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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