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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动迁征收补偿款分割纠纷中,还存在着一类较普遍的现象,就是夫妻之间对动迁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产生争议,进而要诉诸司法裁决的情况。有些夫妻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冲突不断早已心生芥蒂,平时还能相安无事但一旦面对高额的征收补偿款时,难免会对款项的分配、使用产生争议。

那这就牵涉到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明确法律上何为夫妻共同财产。此问题非常复杂,简要介绍可见此前的文章《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离婚可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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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来看,房屋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并没有统一答案,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私有房屋来说,当前绝大多数的被征收房屋都有着很长的建造历史,夫妻一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的取得往往是源自于家庭内部的承袭,这种所有权和居住权的取得一般都早于夫妻结成婚姻状态,那么此类房产自然属于婚前财产,其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也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继承,则该房屋继承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公有房屋来说,因涉及到公房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情况会比私房更加复杂。简要来讲,如夫妻双方都是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或同住人,那其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不属于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则房屋征收补偿款应仅属于房屋承租人或同住人一方,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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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自然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这种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国家或第三方利益,那这种约定便是合法有效的。换言之,即使动迁征收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完全可以就动迁征收补偿款的使用、收益或分配的方式进行约定,或者以实际上的行动来完成对补偿款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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