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和股东控股的另外一家企业发生资金往来,借款时间为期两年,目前尚未签订资金往来合同。请问我公司双方之间的资金借贷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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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且 36 号文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偿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故,关 联 企业 之 间 的 资金 往 来 ,无 论 是 有 偿还 是 无 偿 ,都 发 生 了增 值 税的 应 税 行为 , 属 于 增值税的 征收范 围 :

l如果有偿,则需要针对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 6%);

l如果无偿,根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一第十四条,原则上需要视同销售,对资金出借方需要视同取得利息所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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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说明 :

根据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规定,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注:此文件主要明确“集团内单位”的“无偿借贷”才“免增值税”,即无偿借贷不视同销售。)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方发生销售服务行为时,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买方。据此,如果上述情形是有偿资金借贷,利息收入方需要如实开具发票,且 利 息支 付 方 需 要 以发 票 来 作 为企 业 所 得 税税 前 扣 除 的有 效 凭 证; 如 果 无 偿借 贷 , 且 符合 上 述免税 情形 ,原 则上资金 出借 方因无利 息收入 ,可以 不开具 发票 或 开免 税发票。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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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