吗啡肌注:不是不可以,而是不推荐。

关于吗啡注射液的用法,说明书上是这么写的:

1. 皮下注射。成人常用量:一次 5~15 mg,一日 10~40 mg;极量:一次 20 mg,一日 60 mg。

2. 静脉注射。成人镇痛时常用量 5~10 mg;用作静脉全麻按体重不得超过 1 mg/kg,不够时加用作用时效短的本类镇痛药,以免苏醒迟延,术后发生血压下降和长时间呼吸抑制。

3. 手术后镇痛注入硬膜外间隙,成人自腰脊部位注入,一次极限 5 mg,胸脊部位应减为 2~3 mg。按一定的间隔可重复给药多次。注入蛛网膜下腔,一次 0.1~0.3 mg。原则上不再重复给药。

4. 对于重度癌痛病人,首次剂量范围较大,每日 3~6 次,以预防癌痛发生及充分缓解癌痛。

也就是说,说明书上关于吗啡的用法有四种:静脉、皮下、硬膜外间隙以及蛛网膜下腔,这是毫无疑问的。那么,据此就认为吗啡不能肌注吗?事实并不是这样。

让我们再仔细看看说明书中关于药代动力学的部分[1]:「本品皮下和肌内注射吸收迅速,皮下注射 30 分钟后即可吸收 60%,吸收后迅速分布至肺、肝、脾、肾等各组织。」

也就是说,说明书也表明吗啡是可以肌注的。同时,既往也曾有不少研究比较吗啡皮下注射和肌肉注射的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差异,并未得出阳性结果 [2,3,4,5,]。也就是说,并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在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方面,吗啡皮下注射和肌肉注射哪一种方法更具优势。

故此,吗啡不是不可以肌注,而是不推荐(这是有区别的,不推荐不代表不可以,而是说有更好的方案可以代替)。原因如下:

1. 吗啡脂溶性较好,皮下注射是注射在皮肤和肌肉之间,吸收较快;肌注与皮下注射疗效相当,药代动力学差异不明显。

2. 皮下注射局部刺激较轻,而肌肉注射导致的疼痛更明显,因此,皮下注射完全可以代替肌肉注射。

3. 药物说明书没有写明(万一有人较真,事情很麻烦)。

吗啡用量:不限于每日 60 mg

虽然吗啡说明书中关于用法用量写的是:「皮下注射。成人常用量:一次 5~15 mg,一日 10~40 mg;极量:一次 20 mg,一日 60 mg。静脉注射。成人镇痛时常用量 5~10 mg」。但不能据此就认为吗啡每日最大用量就只能是 60 mg。

因为在后面注意事项的第 2 条中写的很清楚:「根据 WHO《癌症疼痛三阶梯止痛治疗指导原则》中关于癌症疼痛治疗用药个体化的规定,癌症病人镇痛使用吗啡,应由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和耐受情况决定剂量」。

也就是说,在用于癌痛时,吗啡可以根据病人情况超出这个限制的。这就是所谓「吗啡无极限」的来源依据之一。因此,如果你们医院的药师限制你给癌痛病人开具每日超出 60 mg 的吗啡注射液时,可以拿说明书和他据理力争。

编辑整理:护理传真·白薇

责任编辑:张昕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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