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男和李女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张。后张男李女经法院调解离婚 ,小张由母亲李女抚养,张男每周可以探视一次。张男工作忙,很少探视,张父张母每周前去探视,但小张不喜欢爷爷奶奶看他,每次都很抗拒,后来发展到看到爷爷奶奶就哭。李女心疼孩子,不再允许张父张母探视。张父张母想念孙子,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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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父张母如果起诉,他们的诉请能够得到支持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中没有关于父母以外的人享有探望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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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由此可见,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特殊权利,只有父母享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是没有探望权的。张父张母如果起诉,应该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是近亲属,他们的陪伴对于孩子的成长也很重要。父母的离婚不会改变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同样也改变不了孩子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关系,从情理上讲,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享有有限制的探视权,期待以后的法律会有所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