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沈洋

2020年2月,赵正永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交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随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5月11日,天津一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正永受贿一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赵正永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赵正永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数十人旁听了庭审。

>>>2020年7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赵正永受贿案

记者获悉,国家监委扣押、查封并移送司法机关涉赵正永案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约6.31亿元。同时,还查封、冻结了与赵正永有关的房产和公司股权,合计约1亿元。据介绍,赵正永案扣押的涉案资金和物品,均已收缴到位;查封的涉案房产和冻结的公司股权,将按照司法机关判决进行处置。此外,赵正永违纪违法财物已由纪检监察机关全部追缴到位。

2020年7月31日,天津一中院公开宣判赵正永受贿案,对被告人赵正永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赵正永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正永利用担任中共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陕西省委副书记,陕西省人民政府代省长、省长,以及中共陕西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7亿余元。其中2.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

天津一中院认为,被告人赵正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收受部分财物系犯罪未遂,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均已查封、扣押、冻结在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赵正永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遂作出上述判决。

专家点评

宽严相济 罚当其罪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熊秋红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中共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涉嫌受贿案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由国家监委启动监察调查的一起重大腐败犯罪案件。

从该案的管辖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所涉监察事项。所谓“管理权限”,主要是指干部管理权限,其中国家监委管辖中管干部所涉监察事项。由于赵正永原为正部级中管干部,故由国家监委启动监察调查程序。该案调查终结后,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后指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该案属于“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不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导致“一审终审”,从而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赵正永受贿案难以称得上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鉴于被告人的身份,由天津一中院异地管辖是合适的选择。

从该案的判决结果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该案中,被告人赵正永单独或伙同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多达7.17亿余元,显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另外,根据《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赵正永受贿案的判决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可谓罚当其罪,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

司法机关在办理赵正永受贿案的过程中,保障了被告人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包括告知权、律师辩护权、公开审判权、质证权、最后陈述权等,确保了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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