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检察机关

依法对张良海决定逮捕

山西省原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张良海(副厅级)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一案,由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对张良海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张良海简历

张良海,男,汉族,1962年9月生,山西忻州市忻府区人,大学学历,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0年4月,任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同煤集团)晋华宫矿副矿长;

2007年7月,任同煤集团白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2009年4月,任同煤集团同家梁矿矿长;

2010年4月,任同煤集团副总经理、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轩岗煤电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2011年11月,任同煤集团副总经理、轩岗煤电公司董事长;

2016年8月,任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董事长;

2017年2月,任同煤集团党委委员、轩岗煤电公司董事长;

2019年1月,任同煤集团党委委员;

2020年12月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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