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现代企业最怕两个事情:

第一就是秀才遇到兵,你遵守规则,但是别人不讲,比如想抢章就抢章,视法律如无物。

第二呢,是以当老板的心态去当法人代表或者董事长,以至于忘记现代企业到底是属于谁的。

人们不断去重复昨日的错误,易车子公司接连爆出的控制权冲突,也是如此。

01.

易车子公司的控制权冲突,冲突在哪里?

北京易车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易车),有一个控股的子公司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新意互动)。

期间,易车持续对新意互动管理团队实施了股权激励,团队持股从0到30%。

但是,易车始终是控股股东。新意互动不设股东会,设了一个董事会,3位董事。

这个新闻,好玩的就在这里,股东之间,董事会成员之间有了分歧。其实分歧很正常,处理也很简单,按照表决的规则来就好啊。

但是董事长曲伟海的处理非常有创意:一个人在12月14日发起并召开董事会,直接要开除易车的股东资格,罢免其它董事。

好在,公司制度给每个企业上了份保险。

新意互动三位董事中的另外两位,在12月22日召开了董事会,罢免了曲伟海的董事长职位。

董事会的决议是出了,但曲伟海不认,干脆就不交接,让你新董事长来不了,看你奈我何。

除此之外,曲伟海还率先出击,抢在去年12月22号单方面向媒体发布消息,把内部矛盾推到台前。

今天上午,新意互动又开了发布会,拿出一张糊满马赛克的截图,介绍《关于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中有明确:

现有股东拟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一系列调整,使公司持股平台(即拉萨丰润、拉萨润泽、拉萨鸿阳和拉萨鸿丰)共同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易车互联最终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低于20%。

这个很快被易车方面反驳说,是签在「鉴于」条款之下的,新意互动马赛克住的是前提部分。

其实这个反驳,都没什么必要,估值几十亿的企业,《投资协议》大半比《5年高考3年模拟》还厚,单独拖出这样一条,还是「拟调整」,说服力低到可以忽略不计。

总的看下来,像一场周星驰的无厘头电影。

02.

董事会的决议算什么?

这个争端,最突兀的是两次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是新意互动的最高权力机关,他们作出的决议,就是企业的法律,你得遵守,不想遵守也得遵守。

但问题是,董事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还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一次其实比较简单,一个董事个人召开董事会,然后作出决议,这不叫“董事会决议”,充其量算一个董事的“起义宣言”。

第二次的董事会,就比较像样了,至少2/3的董事到场,并且做出了决议,哪怕是涉及到董事长的任免,都是合法的,这是真的“董事会决议”。

决议这个机制的本身,就是在意见或者利益冲突时,找到一个更好的解决机制:按照程序进行表决,作出表决后,不管你服不服,都应该遵守。

这就是表决的意义。表决的结果,其实就是企业的法律,不管怎么样的决定,你都应该接受。

如果你都没有打算服,如果你都没有打算按照表决的结果来解决问题,那你当初为何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呢?

03.

为什么都争当董事长?

董事长重不重要,当然重要,因为签字就可以代表公司。但是,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误解也在其中:

当董事长,可并不等于当老板。什么是老板,公司整个都是你的;但是呢,董事长,你是被选举出来,代表股东来行使职责的。

也就是,公司不是你董事长一个人的。但是很多人不接受,非得要争这个名号,而且干着干着,就有了错觉,以为这个公司就是我的。

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里,新意互动推出工会主席,代表「全体员工」宣读了一份名为《共同维护新意互动稳定与发展的联合声明》的文件,闷声干活儿的打工人变成舆论素材,「被代表」着发声,这也是一项创举。

本来,现代企业的治理,是通过章程,通过制度来实现的,而不是靠董事长的意志来实现的。

我们要做的是现代企业,董事长的职责是经营好企业,不辜负股东的嘱托与希望,而不是把自己当“大老板”了。

04.

哪个“董事长”才是真正的董事长?

这让如今的新意互动,有了两个“董事长”。一个占着不走的原董事长,一个新被任命的新董事长。

那,哪一个“董事长”才是新意互动的真正的合法的董事长呢?当然是后者。

就是一旦决议作出,任命一出,不管你多眷恋此刻的位置,你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董事长了。

为何如此?这要先厘清法定代表人的本质。

所谓法定代表人,是依照章程,代表法人(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本质上是行使的股东的意志,是股东意志的一个对外代表。

这也是我们的公司法允许非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核心逻辑。既然只是代表而已,所以就不必非得是股东去担任。

这也说明了,法定代表人的核心权利来源是股东的利益,是公司管理机构的决议。

所以,当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和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谁才有效呢?

不言而喻,当然是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

关于这一点,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是有相应案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刊出一个案例:

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案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20号]。

这个案件的核心,也是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会决议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到底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案件中表达得很明显:

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会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涉及内部争议应以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

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因此,B公司作为A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作出的任命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具有拘束力。

05.

企业治理真有这样的“死结”?

真正的问题是,为什么有那么多人不愿意服从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呢?

其实关键好像法律是对他们这样“抗命”行为,没有办法,因为没有什么严重的处罚在其中啊。

于是,他们不走就不走,把印章当玉玺一样,控制在自己手里。

其实呢,全不是那么回事。这样干,表面上看起来没有风险,其实个人风险是巨大的:

你做了董事长,做了法定代表人,这样僵局之下,造成的损失,造成的后果,其他股东就不能依法要求追究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还好,但是,如果财务有任何问题,估计可就麻烦了。要知道,当年真功夫的蔡达标,也是因为被小股东以“挪用和职务侵占”给控告了,结果呢,大家也都知道了。

如果曲伟海是大股东,这样占着还好,但是他并不是。这样来,其实是把自己架在火上烤,非常危险。

顺便也为大家做一个告诫:别不把股东当股东,也别把董事长当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