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研讨会的第二天(2020年12月24日),湖北维思德(荆门)律师事务所的陈燕律师给大家做了滑翔伞相关法律责任分析。
01.什么是滑翔伞运动?
02.目前滑翔伞运动发展现状
03.滑翔伞运动的法律规制
04.滑翔伞运动的法律风险
比赛竞速中,参赛者之间发生事故,责任谁承担?
如何衡量滑翔伞俱乐部是否具有过错?如何避免承担责任?
教练可以随意带人飞行吗?
飞行教练如何避免承担责任?
教练培训时,如果没具备相应执照,会导致什么后果?
作为飞行人员应如何保障自身安全以及活动组织者应当注意哪些义务?
如签订免责协议,活动组织者是否真的“免责”?
活动组织者如何避免承担责任?
飞行人员如何避免风险?
学员如何避免在飞行活动中受到损害?
发生滑翔伞事故,除了民事责任以外,可能会导致刑事责任吗?
01.什么是滑翔伞运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滑翔伞是指一种超轻型软体结构飞行器。滑翔伞运动是飞行员自山坡上跑下,借助风力撑开滑翔伞衣形成空气动力,翱翔飞行并安全降落的运动。
02.目前滑翔伞运动发展现状
2.1 滑翔运动管理机制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管理全国滑翔伞运动。
省级航协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滑翔伞运动。
2.2 如何成为飞行员和教练员
第四条 滑翔伞飞行人员参加飞行活动必须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滑翔伞运动证书》。
根据技术水平,滑翔伞飞行人员分为五个级别,详见第四条;
申请各级飞行员必须具备的条件,详见第五条;
滑翔伞教练员分初、中、高级,详见第六条;
申请(中国航协)各级教练员必须具备的条件,详见第七条;
申请办理滑翔伞运动证书,详见第八条;
申请办理滑翔伞教练员运动证书,详见第九条。
2.3 如何设立俱乐部
《》
第十条 组织开展滑翔伞运动可以成立俱乐部。开办滑翔伞俱乐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俱乐部章程;
(二)有适合开展滑翔伞飞行活动的场地保障条件,有当地空管部门审批的飞行空域范围;
(三)有符合本办法适航条件的滑翔伞器材;
(四)具有一名以上持有效滑翔伞教练员证书的教练员;
(五)有必要的经费来源。
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决定》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
对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069号)做了修改:
删去第十条的第四项。
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陈燕律师:
目前没有找到其他有关滑翔伞俱乐部的设立程序方面的规定,实践中具体设立滑翔伞俱乐部的流程要根据当地航协或是体育部门以及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具体的要求去申请。
俱乐部获准进行登记注册后即享有法人的权利,教练员必须获得航协颁发的教练员证书才有资格来执教。
2.4 俱乐部职责
《》
第十五条 俱乐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飞行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滑翔伞运动;
(二)组织俱乐部成员学习飞行理论知识,认真进行飞行训练,不断提高俱乐部的组织工作能力和飞行人员技术水平;
(三)积极参加上级航协组织的集训和竞赛,争创优异成绩;
(四)对飞行人员加强航空法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要求每名飞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飞行活动;
(五)组织俱乐部成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出现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陈燕律师:
以上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俱乐部的职责非常细化,远远不止以上这些,后面将从案例中去了解。
03.滑翔伞运动的法律规制
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出台了《》、《》
概述了关于飞行员、俱乐部、飞行批准、装备器材和安全规定等内容,但对于比赛的规则,比赛的场地要求、比赛的赛制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特别是对竞赛规程、规则,竞赛制度、管理体制、俱乐部发展模式、运行机制、市场培育等对于该项目发展起核心作用的要素的要求没有作具体规定。这致使整个项目的推广普及、训练、竞赛、商业化市场化运作等进程都处于随意化的状态。
04.滑翔伞运动的法律风险
比赛竞速中,参赛者之间发生事故,责任谁承担?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对于处理自愿参加滑翔伞运动因其他参与人的行为发生了人身或财产损失纠纷案件终于有了统一的裁判标准。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但如果属于培训、教学、旅游项目,是不能适用自甘风险的。
对于俱乐部或者政府部门组织相关滑翔比赛中发生的参赛者碰撞、避让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意外所产生的纠纷由参赛者自行承担,除非其他参赛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同时也考虑组织大赛者是否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分析--俱乐部
在此类案件中,关于受害人主要以侵犯健康权、身体权或者公共场所管理人、其他活动参与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涉及到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等项目。
而大部分案件焦点集中在责任承担上,受害人自愿参加高风险活动,对风险应当有一定的预期,如发生事故,法院将根据事故原因,结合受害人专业水平,综合判决自身是否具有过错。
作为滑翔伞俱乐部,对于开展滑翔伞运动应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不论是对于教练资质管理和场地设备维护,还是对体验者、学员人身保障措施,都应该视为第一要务。
一旦出现事故,法院将会从现有法律法规、行业惯例、一般人注意义务等多方面考虑多方责任承担问题。现有的法律一般引用的是《侵权责任法》,若涉及到收费,会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陈燕律师:
选取了全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上查询的一些案例来做分析
(陈律师把人员的真名都做了处理,七天进一步简化了名称、地点、时间等信息)
案例1
某年5月体验者C在教练L陪同下进行飞行体验,体验者C坐在前,教练L坐在后部操作,降落过程中,因气流变化,滑翔伞突然降落致使体验者C受伤,当日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至8月出院,11月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体验者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次年2月经另一家司法鉴定所鉴定体验者C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判决结果:某户外运动公司赔偿体验者C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赔偿;教练L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某户外运动公司在未取得开展滑翔伞活动资质的情况下,允许基地开展滑翔伞活动,具有明显过错。教练L在基地陪同体验者C进行滑翔伞体验,因气流变化,基地工作人员告知教练L在下面的平台降落,教练L坚持在上面的平台降落,导致体验者C受伤,教练L亦具有一定过错。两者构成共同侵权,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共同侵权的相关规定。
P.S.陈律师做完分享后,有知情人上台补充 ,称这起事故与某户外运动公司其实无关,该公司是在事故发生之后接手该场地的管理。陈律师听了补充后,提醒:这种风险并非只是滑翔伞行业的风险,不管是做哪一行生意的经营者在接手场地的时候或接手任何公司的时候,都要跟对方把合同签清楚-在接手之前的责任都应该由对方来承担,都要注意合同的风险问题。
案例2
比较有参考意义,对于俱乐部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法院判决本案中的俱乐部不承担责任。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基本案情:某年8月,飞行员T在**公司经营的俱乐部滑翔伞起飞点进行滑翔伞运动时高坠死亡。
飞行员父亲就其子与**公司死亡的赔偿之事协商未果,我方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综上所述,对于飞行员父亲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俱乐部为何不承担责任?
当天,派出所民警对事发时其他在场的伞友及**公司副总经理、教练、助理教练都进行了询问,并且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记载被询问人提到了以下内容:
**公司会根据飞行员的预约向空军申请空域,得到允许后再通知飞行员飞行时间。当天东南风转南风,飞行点风力2级,气象条件很好。**公司只负责提供一些服务、提供空域、提供起飞和降落场地、提供上山的运输工具、提供装备存放、提供工作餐。**公司关于飞行的相关规定在基地的墙上有挂,教练平时也会说哪里能去,哪里不能去。
当天和飞行员T一起进行滑翔伞飞行运动的有5、6个人,统一在基地集合以后,由**公司的车将大家拉到起飞点,飞行员T当天交了上山费,没有其他费用。用于滑翔伞的伞都是飞行员自己购买,平时存放在**公司库房,由**公司将伞提前运到起飞点。当天起飞点有一个教练和两个助教,飞行教练的职责是观察飞行当天起飞前的天气情况,告知当天天气,可以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帮助新学员检查滑翔伞,老学员自行检查装备情况、电子装备通畅情况,助理教练职责是在地面降落场培训新学员。
飞行员T属于有飞行资格证和登记证的飞行了十多年的老会员。飞行员T起飞前戴了头盔,坐在座袋里,飞行员T当天没有喝酒,精神状态很好。当天飞行员T第一个起飞,第二个起飞的伞友看到飞行员T先是往右飞出一段又向左飞行,因左边有树遮挡,飞行情况起飞场的人员就看不到了,第二个起飞的伞友刚飞出20米左右就发现飞行员T的伞挂在树上。
教练从对讲机中听到第二个伞友汇报的情况后立即起飞观察确认飞行员T出事的地点,向地面汇报,其他人员得知后,立即赶到飞行员T出事的位置,发现伞挂在两米左右的松树上,伞绳至少有4、5米,飞行员T躺在伞下方的地上,地上有血迹,当时飞行员T的头上有头盔,身体还在座袋里,但喊他没有反应,随即报警,叫了救护车,救护车赶到后,发现飞行员T已无生命体征。对于飞行员T高坠原因,助理教练猜测滑翔伞挂在树上,有可能是飞行过程中遇到下压气流;教练判断是操作不当,当时离山体太近,伞翼一侧碰到树枝后,翻滚坠落产生巨大离心力,将飞行员掼向地面。
公安机关委托相关单位对飞行员T进行了尸检,鉴定意见为:结合案情情况,身体检验,综合分析认为飞行员T符合高坠死亡。据此公安机关出具了关于飞行员T死亡的调查结论:该人系高坠死亡,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交的证据有该飞行员签字的《飞友登记表》、《风险确认与责任承担书说明》、《保险购买情况》,证明已经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
其中《风险确认与责任承担书说明》中的内容:
滑翔伞飞行是一种航空体育运动,受一定自然条件的限制和影响,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此,本人在此签名前,**公司已明确告知,本人对以下内容予以确认:第一、本人T在此再次声明,**公司已明确告知滑翔伞飞行活动所具有的危险性,本人对此已充分了解,本人确定上述表格中所填写本人信息无误,本人对真实性和准确性完全负责;第二、本人已充分了解引发滑翔伞飞行意外事故的原因,自愿承担滑翔伞飞行培训活动中的风险,本人在参加培训活动期间可能遇到的意外事故,由本人承担责任,与**公司无关,并代表本人家属、继承人对**公司予以豁免。
**公司已明确告知滑翔伞飞行活动所具有的危险性并建议本人在培训活动中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本人已签署风险告知及建议投保通知书,本人自愿投保,在培训活动中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由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公司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赔偿责任,在已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仍不投保的,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公司不承担责任,损失由本人承担。
落款处有飞行员T的签字。
《保险购买情况》显示**公司已告知没有购买保险的后果由个人承担,飞行员T没有填写保险公司信息,落款处有飞行员T的签字。
**公司另外还提交了《滑翔伞飞行员运动证书申请表》、《中国航协个人入会申请登记表》证明飞行员T具有相应的证书,两份表格都显示飞行员T已经获得了滑翔伞飞行运动证书及成为中国航协会员。
对于飞行事故的原因,**公司称和器材无关,和当时的操作不规范及突然出现的涡流有关,当时飞行员T携带了备份伞,但可能高度不够,备份伞没有起到作用。
飞行员T的家属主张,**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没有检查滑翔伞和装备工具,对于飞行时间和气候、地点没有明确的预估,对于防护器材的佩戴没有进行提示和告知义务,对于飞行的组织不完善,起飞降落空中操作没有明确的指示和规范。
**公司回应称滑翔伞一般由老飞行员自行检查,**公司要求飞行员必须佩戴头盔,其他装备工具并没有要求,事发当天天气情况符合飞行要求,不存在组织不完善的情况,且已经提前申请了空域,查询了天气预报,上山前有进行提示注意义务,飞行员系一个一个单独起飞,场地内也有标牌提示安全需知。
**公司提交了场地内安全需知标牌的照片和视频为证。飞行员T的家属称照片和视频无法证明其已尽安全告知义务,没有被法院支持。
陈燕律师:
飞行员T的家属与俱乐部分歧的点就在于除了说没有明确告知以外,包括这些滑翔伞的装备和工具、天气和气候,这些有没有严格具体的要求,**公司说没有,但是家属就认为装备没有检查到位,还有天气的问题等。我目前没有查到有明确的规定,什么样的天气能飞?什么样的天气不能飞?是依靠主观判断还是有什么行业规定没有?我对这些并不了解,这是从这个案例中看到了这些问题。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公司作为事发飞行场地的管理人,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就该飞行员高坠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节。**公司作为提供滑翔伞运动场地及服务的公司,其应首先保障所提供的滑翔伞运动场地具有安全性,保证开展滑翔伞运动当天的天气、风向等适宜进行滑翔伞运动,如果运动员使用**公司提供的滑翔伞设备,其应保证所提供设备的安全性。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询问笔录,并未显示**公司所提供的飞行场地存在安全问题,事故发生当天的气象条件、风力等均不存在不适宜飞行的情况,飞行员T所使用的滑翔伞系其自己购买,以上均无法认定**公司具有过错。
其次,滑翔伞运动作为一项具有高风险性的运动,**公司应当对参加人员尽到事先的告知和警告义务,如该项运动可预见的风险因素,在运动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要求和注意的事项等,本案中,根据**公司提交的《风险确认与责任承担书说明》、《保险购买情况》以及安全须知的标牌照片,显示**公司已尽到了相应的风险告知和提示义务。飞行员T家属虽对安全须知的标牌照片不认可,但结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记载其他伞友称有见过基地悬挂的关于飞行相关规定的陈述,本院对于**公司已尽到该部分义务予以认可。
再次,**公司在滑翔伞运动过程中应尽到相应的谨慎行为义务,包括活动开始前,确认飞行人员已穿戴安全装备,对于不具备操作经验和相应技能的飞行人员在活动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对于突发事件作出正确及时的应对和处理等。本案中,飞行员T起飞前有穿戴头盔、并坐在座袋里,起飞后飞行员作为具有滑翔伞飞行运动证书的老会员,由其单独飞行并操作滑翔伞,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发生事故后,**公司教练及时发现、派人营救,并拨打急救电话,处理并无不当。
因此,综上分析,对飞行员T家属主张**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没有采信。
该飞行员发生高坠死亡,公安机关调查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但目前也没有明确结论确认其发生事故的原因,不知道是因为自己操作不当还是因为气流原因或是自然原因或是什么原因,公安机关没有出具明确的调查结论,但是滑翔伞运动作为一项具有高风险性的运动项目,其运动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内在的固有的风险,不可消弭,本案中飞行员T的家属无法证明飞行员T发生事故不是运动的固有风险造成的,无法证明飞行员T高坠死亡的损害后果与**公司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飞行员T家属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没有支持。
陈燕律师:
这个案例间接告诉了我们俱乐部在开展经营的过程中,一些具体的职责和要求。
我要特别强调飞行员T签了免责,最终**公司确实没有承担责任,但是不承担责任的原因并不是免责条款起到了豁免作用,免责条款只是起到了一个证明作用,证明**公司已经尽到了风险告知和提示义务。
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稍后会讲到。
结合上述两个案例来分析
如何衡量滑翔伞俱乐部是否具有过错?如何避免承担责任?
陈燕律师:
前面法院的分析其实已经很透彻,我们根据《》的规定再进行补充说明。
第一、凡是飞行活动,需按照当地空中管制部门的要求申报飞行计划,批准后方可进行,不可随意变更。
《》第四章 飞行批准
第十六条 滑翔伞飞行应当按照当地空中管制部门的要求申报飞行计划,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飞行计划申报内容包括:飞行起止时间、飞行地点范围、飞行高度、飞行科目、指挥员姓名、参加飞行人数、飞行器材型号及空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飞行计划批准后,必须按照计划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计划,必须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陈燕律师:
根据了解,除了俱乐部和协会组织的大型活动按照上述的要求提前报批以外,个人的滑翔伞飞行手续报批的很少,可能存在一些黑飞的情况,这一块监管缺失,存在一些漏洞。如果不出问题那可能都没事,一旦出问题产生纠纷可能会被认定为有过错。
第二、俱乐部需满足《》第十条的规定,按规定向当地航协或体育总会申报。
第三、对聘请的教练应该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对其飞行员执照和教练员证书定期审核。
第四、事前检查飞行人员证件,禁止跟自身证书不符的飞行活动,对参加人员尽到事先的告知和警告,应签署自愿承担风险的相关文件(并非签了就自己承担风险,主要是起到证明作用)。
第五、起飞前检查飞行人员的装备是否穿戴正确,并给予一定的技术帮助。
第六、意外保险和第三人责任险也要购置到位。
经营的飞行场地需满足国家关于《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其中第12部分伞翼滑翔场所--GB19079.12-2013 关于滑翔伞场地的条件
原文链接:
http://www.sport.gov.cn/hgzx/n5368/c673022/content.html
(七天:下面所列结合了以上文件内容以及陈律师所讲内容)
安全保障:
1.应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与救护制度,以及设备设施维护等制度。
2.应制定恶劣天气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3.应在醒目位置设有“飞行安全须知”及安全警示。
4.悬挂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场所应配备2名相应的技术指导人员。
5.未取得飞行资格的人员应有1名技术指导人员带飞。
6.应有飞行当日天气公示。
7.悬挂滑翔翼技术指导人员、滑翔伞技术指导人员和动力技术指导人员应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从业人员上岗需要佩戴明显标识。
8.危险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1. 起飞 场地应平整,长度不小于30m、宽度不小于20m,坡度不大于40°,周边净空无障碍物。
2. 着陆场地应平坦、开 阔 、长度不小于50m、宽度不小于50m,周边净空无障碍物。
3.应有无线通讯设备。
4.起飞场和降落场应有风速、风向测定设备。
5.应有救护用车辆,配备急救物品和器械。
6.靠近水边的场地应有水上救生设备。
7.滑翔伞等设备应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8.公共指示标识应符合GT/T10001.1的要求
陈燕律师:
第二个案例,俱乐部之所以不承担责任,是因为俱乐部在经营过程中各项条件完全符合这上面的规定。以上这些就是俱乐部的职责。俱乐部如何在经营过程中免于承担责任这都是我们要参考的。
案例分析--飞行教练
教练可以随意带人飞行吗?
教练员指经过中国航协考核合格后注册并在当年中国航协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教练员。前面讲到了教练员分为三个等级,以及各级教练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首先第一个当然是要取得教练员证书。
这里要提到中国航协于2020年1月14日发布的《》。
第一条 为适应双人滑翔伞运动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保证双人滑翔伞活动的安全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中双人滑翔伞运动指双人滑翔伞飞行的技术交流、教学和竞赛活动。
第五条 申请成为双人滑翔伞飞行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65岁以下;
(二)近5年内未受到航协处罚;
(三)具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和飞行技能;
(四)能明确表达飞行技术和安全要求、要领;
(五)至少在5个不同的场地飞行;
(六)完成滑翔伞C级飞行员训练科目,并取得C级资质至少180天;
(七天:《 》的研讨中元教提到这一条可能会修改,取消时间限制,改为提交50个带飞视频)
第六条 申请办理双人滑翔伞运动证书
(一)所有申请双人滑翔伞运动证书的飞行员须按上述条件申请,并填写《双人滑翔伞运动证书申请表》。
(二)经初审获准的人员可参加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组织的双人滑翔伞考核班,并通过包括器材、空气动力学、气象、飞行技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理论及双人滑翔伞技术实践考试,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双人滑翔伞运动证书。
陈燕律师:
我理解为任何人携带其他人进行滑翔运动都需要考取双人滑翔伞证书。
因为这是2020年刚出来的规定,还在过渡期,目前实践中很多还没有按这个要求来,可能有很多没有取得双人滑翔伞运动证书的也在带飞。不出问题都没事,一出问题你这个教练员是免不了责任的。
飞行教练如何避免承担责任?
《》
第七条 飞行员职责
(一)参与双人滑翔伞飞行的飞行员及学员应完全出于自愿,飞行前应签署自愿承担风险的相关文件,并在最大安全限度内进行双人伞飞行。
(二)进行双人滑翔伞飞行前,飞行员和学员均应办理好涵盖滑翔伞活动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在实际双人伞飞行活动前,飞行员应传授学员滑翔伞理论学习。学习内容应包括在起飞前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还应包括助跑、着陆前的进入过程以及着陆动作等相关内容。
(四)在准备过程中,飞行员应要求学员取下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物品,并在飞行员的帮助下佩戴护具,包括安全座袋、头盔、护肘、护膝等。
(五)时刻学习更新有关飞行原理、操控技术、法律法规、安全相关等知识。
(六)全面认识了解双人滑翔伞装备的革新与进步、装备检查的方法、保证装备的正常安全使用。
陈律师:
关于(五)时刻学习更新有关飞行原理、操控技术、法律法规、安全相关等知识。这个虽然是有规定,但我不知道实践中有没有考核,怎样证明飞行员是时刻在学习理论,学习相关知识呢?是不是应当对飞行员有考核的标准,比如我们律师行业,我们律师每年都要学习,每年都需要考核,我们有一个律师协会的网站,考核之前必须在上面听满多少学分的课程,你把这些课程听完你的学分达到了,你的考核才能通过,我不知道滑翔伞行业有没有这样一个考核或是监督大家学习的一种方式。
第一个案例中,底下的工作人员要求教练L在下面平台降落,教练L坚持在上面平台降落,导致体验者C受伤。总结一下,教练员除了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严格按照规定从事教学活动以外,在具体的操作中教练员也应当符合飞行当时的实际情况才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存在过错。
教练培训时,如果没具备相应执照,会导致什么后果?
案例3
原告向被告交纳滑翔伞教学费用10000元,由被告对原告进行滑翔伞的教学,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实施了一些教学指导,后来原告发现被告没有滑翔伞教学资质,就要求被告退款,被告拒绝。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这个事情。
法院:原告向被告交纳滑翔伞教学费用10000元,被告收取并对原告实施了相应的指导,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事实上已建立滑翔伞教学合同。该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滑翔伞教学活动属于社会体育的范畴,应受体育法的规范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依照体育法的规定,我国制定的《》和《》,对开展滑翔伞运动及教练员等级资格做了明确规定。
虽然体育法的规定较为原则,但滑翔伞运动作为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体育项目,如对教学资质不加限制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被告任职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滑翔伞方面仅包括滑翔伞体验,滑翔场地服务及滑翔伞、滑翔装备、滑翔器材的销售租赁及维修,没有滑翔伞运动教学方面的内容,更没有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颁发的滑翔伞运动员、教练员执照,因此依法不能开展滑翔伞运动教学。被告收取原告费用并指导原告进行滑翔伞运动方面的教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依法应返还收取的相关费用。因原告没有仔细审查被告的经营范围及滑翔伞运动员、教练员资格证书,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以承担学费10000元的20%责任为宜。
侵权责任:没有相应执照,从而相应开展营利性教学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因滑翔运动属于高风险活动,如果对教学资质不加限制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旦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害,法院将会推断教练有过错,从而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非人为操作。
案例分析--飞行人员和活动组织者
作为飞行人员应如何保障自身安全以及活动组织者应当注意哪些义务?
《》
第二十四条 飞行人员应使用适合自己体重的滑翔伞,并配备无线电双向通讯器材;飞行时,飞行员必须佩戴保护性头盔,穿坚固、轻便的飞行鞋和保护性飞行服,配备飞行高度表等仪表。
第二十五条 飞行人员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十六条 飞行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起降航线飞行,严格遵守空中交通规则;转弯和盘旋时应随时注意观察周围其他滑翔伞的位置和距离,进入热力上升气流的滑翔伞应与先进入这一气流的其他滑翔伞保持相同的盘旋方向,并保持间隔和高度差。
陈燕律师:
根据这个规定,来分析一个案例,关于飞行员有哪些义务和职责
案例4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此次事故中,组织者W和受害人S分别承担了20%、80%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飞行员因自身过于自信,操作失误,负主要责任。
案情:飞行员S于某年4月取得中航协颁发的A级飞行执照,当年9月教练员W在微信群中提出“周六考察新场地能飞就飞,有时间参加的请告知”,飞行员S回复“我去!”,微信群中另有其他人表示愿意参加。
教练员W开S的的车将众人送至山顶,后众人进行滑翔伞飞行,教练员W自己未飞行。前两轮飞行中,众人均安全降落在指定地点;第三轮飞行中,飞行员S第一个飞,飞行过程中不慎触碰到高压电线,致当场身亡。
关于组织者教练W的责任,法院认定如下:
飞行活动系W提议召集,地址为W选定,W对于飞行场地的状况是明知的,作为S曾经的教练对于学员S仅持有A级执照也是明知的。根据《》,持有A级证书的人可以在不高于100米的山坡上飞行,但本案双方确认事发的起飞地与降落地高度落差超过了100米,按照规定,在没有教练陪同的情形下学员S不能单独飞行。
教练W召集活动,S报名参加,W应清晰的认识到,对于刚取得A级飞行执照不久的S而言,以其飞行能力与飞行资质,若无教练陪同指导,是不能在事故发生地飞行的,超过100米的飞行高度、降落地点附近的高压线均会对S某的飞行安全构成威胁,增加S飞行的危险性。
由此W产生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义务。关于事发当天S飞行时,W有无指挥、采取了哪些安全保障措施,W前后陈述不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W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扩大,故应认定W对于S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受害人S承担部分责任,法院认定如下:S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也曾历经专门培训取得了滑翔伞飞行的A级执照,对于该项运动的高度危险性、当天的场地、高度、风力风向等是否适合其飞行,理应有清晰的认知和判断。面对潜在的风险,S依然选择继续飞行,对其飞行过程中出现的损害后果,S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如签订免责协议,活动组织者是否真的“免责”?
案例5
以人民法院报登载的一个典型案例,来了解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活动组织者主张签署了“参与者必须自行承担除他人故意造成的人身损害外之全部的安全责任;强烈建议单独购买意外保险,否则主办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等”。但实际上涉及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依法属于无效。
庭审焦点:组织者是否担纲教练
法官说法:免责条款当属无效
陈律师:
前面所有的案例庭审焦点就是过错承担的问题。
从以上两个案例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活动组织者如何避免承担责任?
飞行活动组织者(应参照俱乐部要求),要做到安全保障义务。飞行计划报批制度、飞行场地的保障条件、伞具器材合格鉴定、教练员飞行人员的资格证书等,另有飞前培训、训练和安全教育等诸项要求。遵守国家关于报批、保障、资格、训练等管理规定,不能擅自组织飞行活动,对于飞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自身要有应急预案。
飞行人员如何避免风险?
必须取得相应证书,飞行的高度和范围要与证书的级别相对应;要树立安全飞行的意识,切忌急躁;购买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滑翔运动属于高危风险活动,法院对于飞行人员自身注意义务也有要求,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飞行活动时应了解知晓、遵守执行国家及行业的管理规定,对组织者的资质状况、飞行的安全条件等方面亦应具备一定的考察、预判和处变的能力,如果在飞行活动中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由此造成自身损害,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学员如何避免在飞行活动中受到损害?
选择有教学资质的机构和教练员来学习。
选择合法经营资质的飞行场地,穿戴经合法认证的飞行设备,带飞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证书。
《》
第八条 学员要求
(一)在起伞过程中,必须全程服从飞行员的指挥,全力向前奔跑,直至飞出山体,在跑动过程中绝不能有跳、坐及其他不规范的动作。
(二)在飞行过程中,必须听从飞行员的指挥,缩减动作幅度,避免不安全的因素。
(三)在飞行过程中,严禁学员擅自解开任何装备(如头盔、座袋卡扣等)。
(四)待降落时,学员必须听从飞行员指挥,配合飞行员完成安全降落。
(五)如学员在飞行过程中不服从飞行员指挥,从而造成自身、他人人身损害或设备损失的,必须承担责任。
发生滑翔伞事故,除了民事责任以外,可能会导致刑事责任吗?
目前在中国裁判文书搜索结果,仅有动力伞(七天:后面的案例6是关于动力三角翼并非动力伞,所以我想陈律师这里所说的动力伞其实是动力三角翼)的刑事案件,而滑翔伞运动因为大多依靠自然风,对机械依赖性不高,即使发生伤亡,一般来说也不会认定为刑事犯罪,但动力伞属于民用航空器,有自身的动力推进装置,风险较大,容易造成较大的损害后果,故在《航空运动管理办法》、《运动伞运动管理办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对于动力伞经营审批,动力伞开展场所、飞行条件、飞行人员学员、飞行员、教练员、技术检察员、装备安全都做了详尽的规定。
陈律师:
滑翔伞即使发生伤亡,一般情况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虽然滑翔伞导致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较小,但并不是说完全没有这个风险,大家应该参照动力伞 (动力三角翼?) 的案例去了解,注意防范。
可能涉及到的刑事责任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例6
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甲某在未取得可以商业载客飞行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雇佣无相关驾驶资格的乙某驾驶动力三角翼进行商业载客飞行,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七人受伤,动力三角翼和两辆汽车损坏。被告人乙某未取得驾驶动力三角翼的资格,到**公司驾驶动力三角翼进行商业载客飞行,发生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情:甲某自己作为法人代表成立**通用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某年6月,甲某违反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动力悬挂运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租赁四亩耕地作为该动力三角翼起降场。甲某雇佣无动力三角翼执照的被告人乙某。7月25日甲某违反《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规定,未进行经营信息备案;违反有关规定,开始在该场地载客营运,7月26日,乙某驾驶该三角翼载着游客W,未考虑当地海拔及温度等环境因素对动力三角翼产生的性能衰减影响,也未考虑剩余跑道距离足以使飞行器在安全状态下停止的因素,在该场地由南向北起飞,动力三角翼起飞不成功冲出跑道北端,撞向在跑道北端售票处观看和等待乘坐动力三角翼的游客,事故造成游客C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造成多人重伤、轻伤和造成停放在跑道北端S的奥迪A4L轿车,W的宝马轿车不同程度损坏。
陈燕律师:
这个模式跟滑翔伞的模式有一点相似,俱乐部违反了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进行了一些商业活动,载客、收取费用,导致了后果。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学习到的就是滑翔伞俱乐部一定要严格按照《》等相关的规定来开展活动,才能避免因为自身重大过错而在滑翔伞飞行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最后导致承担刑事责任。
可以从这个案例中吸取教训。不是说没有搜到相关的刑事案例就表示不存在这个风险,风险肯定是有的,我们一定要注意防范。
陈燕律师对滑翔伞运动的看法:
目前滑翔伞运动的管理有一些不是很规范,黑飞的大量存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而且一些飞行装备买卖的私人渠道也比较多,缺乏有效的监管。
总的来说,目前滑翔伞运动管理处于一种漏洞很多,很随意化的一个状态。应当要更加完善一些,不管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或者是通过制定一些行业的标准。
以上是七天所做的笔记整理,难免有错漏,仅供参考。
七天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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