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山法院首次对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作出禁业处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建筑施工生产相关的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闫某某负责李某家自建房的设计及瓦工施工,总价款5.5万元。同年9月初,闫某某组织被害人杨某、余某、吕某等人开始施工建房。
2019年11月13日下午,房屋施工期间,房屋后檐天沟构件突然整体坍塌,将杨某、余某、吕某及户主四人砸到地面。致使杨某、余某两人死亡,吕某及户主两人身体多处受轻伤。
经调查,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闫某某作为房屋建设主要负责人,未对房屋天沟结构进行科学设计,未落实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盲目施工,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与被害人杨某、余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两人死亡、两人轻伤的重大伤亡安全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鉴于被告人闫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部分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综合以上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为依法惩处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法院在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作出禁业判罚。
来源:霍山县人民法院
六安头条网
六安的今日头条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