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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告
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121 号) 及《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有关规定的通知》(内建金[2015]446号) 的规定,我中心对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住房公积金停缴一年以上的借款人有权采取终止借款合同,追回全部贷款本息或上调利率至商业银行贷款水平的措施。
下列职工住房公积金已停缴一年以上,请于2021年2月19日前到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补缴或提前还款业务,到期仍未办理的,我中心将于2月上浮其贷款利率至同期商贷利率,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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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一凡)
(来源:《包头日报》2月4日 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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