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下午,淄川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淄博市投资促进局原正县级干部王立军受贿一案公开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立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王立军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立军利用担任淄博市张店区副区长、张店区区委常委、副区长、淄博市招商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7家单位或者个人在业务承揽、工程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8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立军及其亲属主动退交全部涉案赃款。
淄川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军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立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淄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Miss C
责任审核: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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