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备受关注的广州“天降大狗女子被砸瘫痪”事件有了最新进展:

2021年2月5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此案,在十余名被告中,法庭判决被告房东蔡某彰和二楼承租方的一家电子厂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张萍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3830.71元。

2008年4月,广州白云区一栋厂房下,一条大狗“从天而降”,路人张女士被其砸断颈部导致高位截瘫。司法鉴定结果为一级伤残。

视频在网络传播后引起了广泛关注。

因为找不到涉事狗(狗落地跑走后不知去向)和涉事狗主人,无奈之下张女士将整栋厂房的房东和所有租户一起告上法庭。

这起官司持续了整整两年半的时间,终于在2021年2月5日,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厂房房东和二楼承租方的一家电子厂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3830.71元。

而两名被判赔的被告人则表示“无法理解”,所以不排除本案会上诉二审的可能性。

监控视频

高空抛物伤人的部分案件中——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最终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的情况,往往是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就如上述案件中,天降大狗却找不到狗主人,现有证据又无法直接确定实际的侵权人或者管理人,最终法院只能判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厂房房东(出租人)和天台区域的使用公司(管理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1)首先,这里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特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一定比例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回到这起案件,赔偿比例大概是30%——“起诉三百万赔偿一百万”。

(2)其次,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一共设置了两个罚条: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分别对应“建筑物零件坠落”和“人工抛物”两种情形。

  • 如果是零件坠落,那么此时需要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自证清白(比如物业已经尽到了修缮义务),如果无法自证清白,那么由这几方根据过错大小来承担责任;
  • 如果是人工抛物,那么此时应首先精确归责——谁扔的谁负责,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时,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承担补偿责任(比如此前重庆一小区被全楼判赔的案例);

而此次案件特殊在,“狗”并不是物品,是自己跌落还是被人丢下?这一点无从认定,因此法院只能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判决建筑物的所有人和天台管理人来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的问题一直是《侵权责任法》实践中的热门话题。曾经,40楼飞出的菜刀扎穿了楼下路虎,3楼落下建筑垃圾夺去10岁男童生命,一个小小的烟灰缸险些将一家之主砸成植物人。高空抛物问题,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是我们“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在部分案件中,因为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最终判定全楼业务和物业共同赔偿。这种“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结果,对于无辜的业主来说,我们认为是有失公平的。那么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这一情况是否将会有所改善呢?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对比来看。以往《侵权责任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不难看出,这样的规定虽然看似直接填补了高空抛物谁来陪的空白,但实质上,它属于一种在自证清白下的“连坐制度”。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代价是巨大的,因为它让高空抛物受害者不仅要与众多的业主直接对峙,影响邻里和谐,而且补偿金也让众多无辜业主平摊,反而使真凶最大限度的逃脱了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

我们再来看《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这里,我们重点关注其中这样的表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对比来看,民法典所规定的内容,相对于以往的“连坐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新增的“追偿权”对于找到真正的侵权人,避免无辜业主承担损失有巨大的积极意义。

这样的规定,使补偿的性质更加趋近于垫付的性质,为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直以来的“连坐制度”终于得以被打破。

《民法典》不仅明确了在判决后,确定实际侵权人情形下,没有过错但承担了补偿义务的业主依法维权的途径,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困惑,追偿权的规定,在高空抛物追责这一问题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