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六旬的老太太因反复胸痛就诊,但是就诊的医院对患者病情评估存在不足,施行手术时操作规范性值得商榷,并存在一定的延误,最终患者死亡,其亲属诉至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平度市人民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6788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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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8日,62岁的姜女士因反复出现活动后及前半夜胸痛到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冠脉综合征等。经与姜女士亲属沟通,2018年7月19日,平度市人民医院在日本专家的指导下为姜女士进行了手术,术中给予前降支植入4枚支架。术后次日凌晨5时10分,姜女士反映胸痛不适。平度市人民医院与其亲属沟通病情,需立即行冠状动脉造影术对冠状动脉进行复查。6时30分,姜女士进入导管室进行急诊冠状动脉造影+支架植入术,术中患者出现心跳骤停,抢救于8时55分结束,医院宣告姜女士临床死亡。

姜女士的家属认为,姜女士所做的手术是在术前预约日本专家亲自做的,由此可推断出平度市人民医院并无此项手术的资质。且该院在术前、术中、术后存在过错行为,日本专家手术撤离后,该院又为姜女士植入支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平度市人民医院应为姜女士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姜女士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平度市人民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28252.63元。

经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果认为:由于患者自身的血管病变相当严重,无论采取何种血管重建措施,均具有较高的手术风险,易于出现不良并发症。平度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病情评估存在不足,未能及时给予有效的血运重建; 在病情治疗方案及手术风险的告知方面存在不足,检查与治疗知情同意书的签署时间晚于手术时间;在术中告知替代方案,时机欠妥,手术持续时间长,术中支架植入操作规范性值得商榷,围术期及术中的抗凝治疗措施有效性存疑;另外围术期病情处置亦存在一定的延误,故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 平度市人民医院提交的证明显示,其于2014年10月24日取得综合介入诊疗资质,具有进行此项手术的资质。

依据鉴定意见,平度市人民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平度市人民医院应当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患者自身病情、医院的医疗级别和诊疗水平、因果关系原因力等因素,法院认为,平度市人民医院应当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平度市人民医院赔偿患者家属损失567886.32元。

编辑: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