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新疆阿克苏,
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又脆又甜的苹果。
正因为高知名度,
近日,铜山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作为原告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水果商擅自销售“阿克苏”苹果
2020年初,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经调查发现,徐州某水果销售商未经合法授权,在其销售的苹果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阿克苏”标志,且库存量多,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认为,
徐州某水果销售商作为同行从业者擅自使用“阿克苏苹果”商标标识,故意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所售苹果为阿克苏苹果,并以此获得高额收益,具有主观恶性。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随即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向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开庭审理中,徐州某水果销售商则辩称,其销售的依杆旗阿克苏苹果是有商标注册证的商品,苹果包装箱上也印有明显的注册商标,且持有代销新疆阿克苏依杆旗牌苹果的原产地证明,货物来源有据可查,不存在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法院审理:
被告行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享有第5918994号“阿克苏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为证明商标。商标系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控制并负责监督管理,用以证明苹果的原产地和品质,要使用该证明商标,
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 件
(1)其所生产、销售的苹果必须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特定区域范围内且产品品质特征符合其特定要求;
(2)其必须向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提出使用申请并经许可使用。缺少上述任一条件,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均构成对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徐州某水果销售商虽然抗辩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所售苹果产自阿克苏地区,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用于证明产品种植的原产地来源,还用于证明产品的特定品质,更承载了丰富的自然地理文化和人文故事。案涉侵权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阿克苏”字样,“依杆旗”的商标位于包装前、后两面的左上角,所占比例较小。即使案涉侵权产品产自阿克苏地区,但是在表明产地时也未能规范使用,已经构成商标法第57条第二款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所销售的苹果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并借助涉案商标的影响力,销售侵权产品,并可能减损地理证明商标的商业价值。
徐州某水果销售商应当对其购进的商品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铜山法院依法判决徐州某水果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宣传侵害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第59189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元。
法官说法:
应加大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
据本案主审法官张小舟介绍,这是一起保护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以维护权利人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上的一些不法商贩利用消费者缺乏识别苹果产地的专业知识,用其他地区产的价低质次苹果冒充阿克苏地区的苹果,高价进行售卖,严重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官也提醒各位水果销售商,在进货时一定要保留相应的凭证,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可以凭进货凭证向上家追偿。
徐报融媒记者 孟丽 通讯员 李梦瑶
编辑 珊珊
责编 辛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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