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都达到了20年,其实再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而且按照规定也是不能办理的。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按照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精神,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从这个规定中,是以缴费是否满15年作为一个衔接的界限。你现在下岗以后,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已经达到20年,只要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你就可以按照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是你现在还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每年养老保险加医疗保险,可能每月需要1万元左右的资金,这样的资金压力对于下岗工人来讲,可能难度还是比较大的,你只要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就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这是没有必要再去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这时如果你要去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同一个社保统筹区的范围内,就涉及到一个开户问题,系统显示你已经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且缴费年限已经达到了20年,这是无法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即使想通过继续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来增加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要记入个人账户,但是社保部门或是社保缴费系统是不会允许这种操作方式的。由于二者之间在办理退休前,无法互相进行转移,在无法转移的情况下,要想继续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如果你是想通过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今后再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增加一份养老金,哪怕是按照最低每年200元或是300元的标准来缴纳,缴费金额不高,还可以有国家补助,如果缴满15年,今后还可以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领取一份养老金,而且基础养老金是财政支付的,回收期比较快,最多一年就可以全部收回缴费成本,但实际你这种想法是不现实的。
首先在同一个社保统筹区这是无法办理的。如果不属于同一个社保统筹区,比如职工养老保险是在外地,居民养老保险是在户籍所在地,但是今后办理退休时,也无法领取两份养老金,但是可以按照人社发(2014)17号文件的规定,在确定退休地以后,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样操作的结果虽然可以增加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但是由于缴费标准比较低,对养老金的影响意义并不大,而且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又不能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只是个人账户增加了几千元钱,我认为也没有任何意义,还是不缴纳的比较好。
综上所述,你已下岗但是职工养老保险已经交了20年,最好的办法还是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比较好,如果经济压力大不能继续缴纳的,不影响你今后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按时办理退休。由于在没有办理退休之前,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无法互相转移,你到老家以后如果要缴纳居民养老保险,今后也只能按照衔接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衔接,只是增加可个人账户资金,但缴费年限不能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这种操作的结果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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