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死亡事故!1人被撞,不幸身亡,肇事者要判了...>>案件详情

2月7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轿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张某某相撞,后致张某某与二次重型货车相撞,张某某当场死亡,目前,朱某某被提起公诉。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车祸发生经过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0年8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泰安市老泰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省庄卫生院东时,与同向行驶在前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电动三轮车又与停放在北侧道路外的鲁******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

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载人魏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张某某死于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部损伤。经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朱某某主动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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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起诉书详情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庄**号,住湖南省湘潭**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证明等;

22.证人证言:石某某的证言;

33.被害人陈述:徐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4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

6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司珊

检察官助理赵晓天

附件

1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4.《量刑建议书》一份。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2021-02-7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