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5日

曹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一则案件

菏泽头条小编了解到内容如下: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楼乡**庄**村**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2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3年12月30日被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朱某甲、王某某、刘某、徐某某、付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曹县**镇**村**队对过一胡同内,聚众猥亵未成年少女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刘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多人对一名未成年被害人实施聚众强制抠摸行为,侵害妇女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名誉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1日实施)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予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检察官助理:马蕊

2020年10月27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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