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公安局关于禁止在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
附:
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
化府规〔2018〕7号
第一条为了防止城市环境污染,有效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包括市区内农村)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区域,现界定市区严禁范围:
(一)东线—旧梅石线志光医院路口往北旧梅石线至茂名市监狱路口往东至迎宾大道、迎宾大道往北至207国道。茂化路往东方向至旺山村委会路口。
(二)南线—从新路口207国道与铁路口交接处。沿铁路沿线往东机场大道交接处经机场大道往南至梅石线技工学校梅石线交接处、梅石线往东至志光医院路口。
(三)西线—从新路口铁路口交接处沿207国道至罗江桥、207国道与S284线交汇处至S284线往官桥方向2300米。
(四)北线—从207国道罗江桥往南盛方向至坡积村5路路口、207国道丽岗方向S285线至汇展混凝土工厂出入口。
第三条以上范围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第四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是实施本规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安监、工商、城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有特殊情况,确需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提前三十日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经批准后可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公安机关报举,电话:110。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二0一八年八月三十日零时起施行,原《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暂行)规定》(化府〔2017〕5号)、《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暂行)规定》(化府规〔2018〕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暂定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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