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母亲去世后,张先生在她的遗物中发现了一把银行保管箱的客户钥匙。箱子里装了啥?怎么才能取出保管箱内的东西呢?2021年2月9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公证处了解到,近日张先生为这事来公证处求助。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张先生跟银行沟通后得知,母亲于2019年和该银行签订了《保管箱租赁合同》,租用保管箱一个,租期三年。《保管箱租赁合同》中约定保管箱只能由寄存人本人打开,若寄存人死亡,其继承人欲领取箱内存物的,需取得公证机构或法院出具的确定继承人资格的生效文书。
于是张先生兄妹三人共同来到公证处申办继承公证。张先生表示三人已经口头约定遗产由他单独继承,但张先生的兄妹矢口否认,表示要先搞清楚保管箱内的物品价值,之后再做决定,兄妹三人一言不合便发生了争执。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综合考虑制定了“先查询,后继承”的公证方案。公证员携带身份证件、介绍信等材料,和张先生兄妹三人共同前往该银行,办理开启保管箱的保全证据公证。在进入银行保管仓库后,公证人员对保管箱的开箱过程进行拍摄,对箱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确定保管箱内所有的物品种类和数量。
保管箱内存放了一些纪念品和老照片,经济价值并不高,张先生的兄妹决定放弃,同意由张先生一人继承,公证员根据他们协商的结果办理了继承公证。张先生在领取保全证据公证书和继承公证书后,顺利从银行领取了这些物品。
随着居民财产安全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居民选择办理银行的保管箱租赁业务。如出现寄存人去世的情况后,公证员提醒需要办理领取保管箱内物品的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及时清点存放在保管箱内的物品情况,尽快办理遗产继承手续,避免家庭内部产生纠纷。
寄存人死亡后如何能快捷开启保管箱?公证员表示,首先,可以在寄存时约定保管箱与他人共同使用或授权他人代理保管箱业务。因各银行的管理办法不同,寄存人可根据银行的要求登记共同使用人或指定代理人。出现意外情况时,保险箱可由其共同使用人或代理人单独打开。其次,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寄存人可以选择在遗嘱中指定保管箱物品的归属,注明银行支行名称及保险箱编号,在其去世后由指定的继承人领取。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按照以往的司法判例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有权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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