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牛年春晚可谓看点不多,槽点无数,流量明星当道银幕,奇葩广告多样植入,各色价值观集体“硬着陆”。
作为春晚舞台上的第一个小品,本以为是“抛砖引玉”,没想到“出道即巅峰”,在贾冰倪妮杨迪张雨绮的“幸福”、有万茜任嘉伦的“催婚”、黄伯韬王迅秦海璐的“大扫除”、佟大为秦昊的“阳台”的轮番“下限刷新”下,这个开篇就提“生病”的节目被封为“全场最佳”小品。
“咱们这个岁数,小病不用治,大病治不了,一去体检,反而耽误事情。”
贾玲一句调侃,为后文虚假体检报告误会的展开埋下了伏笔,但也引发了无数家中有中老年病人的观众的反感,什么叫“小病不用治”?怎么又能说“大病治不了”?作为全国人民联欢晚会的春晚在对待这些可能引发无数人痛苦的话题上,能否更加人性化一些?
当然对这些问题可以见仁见智,本文讨论的话题是“虚假体检报告”本身——制作虚假体检报告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其中蕴含的情与法的冲突,又应该如何协调?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制作虚假体检报告涉嫌违法犯罪
在医疗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代,无论是出生、入学,还是结婚、入职、从军等人生大事,我们都有一道绕不过的程序,那就是体检。随着老百姓健康观念的提升,体检行业本身也是一个迅速增长的市场,在A股已经拥有了三家上市公司,市场规模约2500亿元。
但体检真的有检查身体状况,从而“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吗?体检报告造假是普遍还是个别现象?
2018年,体检行业龙头爱康集团董事长兼CEO张黎刚在一次演讲中曝出了体检行业“假体检”的黑幕:有的体检中心用护士假冒医生看超声,甚至有的抽了血,没做检查就把血倒掉,直接出结果,因为“真正得癌症的比例只有千分之三”,医生这么做“犯错的概率最高也就千分之三”。
很多网友与体检行业内部人员也表示,“体检就是骗自己”。在公务员体检、入学体检、招飞体检等特殊体检中,体检报告造假甚至成为了对相关职位与名额“暗箱操作”的手段。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是体检造假确实有利可图,行业专业度与信息不对称较强,其次也是处罚力度较轻。
按照2009年原卫生部颁布的《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出具虚假体检结果的行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也仅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就算患者因体检报告虚假而患病,其中的因果关系也难以确定,相应侵权责任的确定也十分困难。
但这也并不代表我国法律会姑息体检造假行为,人民的生命健康永远是第一位的。随着体检行业竞争的加剧与监管的加强,相应的罚款与追责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法院判例中也出现了因体检报告造假体检机构与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先例,医疗机构体检造假也可能涉及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医疗事故罪等多种罪名,乃至成为贪污罪、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共犯或主犯。
法律无情亦有温度:“善意谎言”可作为免责事由或量刑情节
法律之剑永远是双刃的,法律对制作虚假体检报告这一事件的“零容忍”,一方面打击了猖獗的体检造假牟利行为,另一方面也让许多亲人重病的家庭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医疗机构若对体检报告造假,则为违法,若直接对病人出具真实体检报告,则又显得有些不近人情。在这种情与法的冲突之中,法律又应该怎样寻求平衡呢?
中国医疗网有医生曾做过一个2000人的调查,大多数人在自己生病的时候希望知道所有信息,而对亲人患病则会选择隐瞒。
这时患者知情权与亲属权利之间就产生了冲突。患者得知自己的病情后,会经历很长的心路历程,从否认期、愤怒期、讨价还价期、沮丧期到最后的接受期。“接受现实”往往才是如癌症般的重症治疗的开始,良好的心态才能保证治疗取得最好的效果。
我国法律对亲属要求或默认乃至亲属不知情但出于治疗考虑的体检报告造假行为的态度都较为模糊,在某些方面与对待安乐死的态度类似:不鼓励,但也不是都严肃处理。“善意的谎言”可以作为相关罪责的阻却事由,或是以“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出罪,就算是因为牟利等原因无法完全阻却罪责,在量刑上也可以有所减轻。
牛年春节,尽管春回大地,喜气洋洋,但我们也不能忘记,有无数的人,他们没有听到新年钟声的敲响,永远留在了那段过往的时光里。虽然春节的欢乐与祥和气氛中不适合提及这样伤感的话题,但生老病死亦是人之所必经,希望大家能对相关群体多一些关爱,对相关行业多一份警惕,也对自己的身体多一分照顾,如此方能让我们的祖国、我们的世界拥有更多的温暖。
法律有底线,却也有温度,一切摆在首位的,都是人民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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