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期间禁止
在县城部分区域销售燃放烟花
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为保障县城春节、元宵节日期间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平安、祥和的节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1年2月11日至2月27日止(即从农历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正月十六日止),在县城区楚巷、下市、红光、石埕、南门、西门、联光及河南(以建设路两侧为界)八个社区,黄冈大桥至东溪水闸两岸、黄冈大道黄冈大桥至公园大道路口、饶平大道、公园大道、建设路等路段及两侧沿街铺面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二、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应急等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或行政拘留。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主管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安全管理和打击工作。应急部门是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管部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和应急部门做好管理工作。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和黄冈镇政府在节日期间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加强巡逻,及时查处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各社区居委会要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落实好本通告。
四、凡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任何人有权进行劝阻,或向县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7804298)举报。对威胁、侮辱、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饶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信息来源:饶平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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