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1

单位向生活困难的员工发放困难补助免征个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的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02

疫情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2021年度暂时继续执行),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03

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免征个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2021年度暂时继续执行),单位发给个人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直接发放现金的,需计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04

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05

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过节费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通俗的讲,预扣预缴申报可以扣5000元)。

06

各省市就地过年补贴

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发放的务工人员关爱补助,在总局政策尚未明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07

促销向个人赠送礼品符合条件不征收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08

非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补充】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扣缴客户端中,偶然所得的申报方式已经进行了升级,增加了偶然所得汇总申报的选项。

09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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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小陈税务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