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取利润,榆阳区三街古城大市场一海鲜店内,女子在明知其丈夫向销售的水产品内添加工业火碱的情况下,帮助丈夫进行添加工业火碱。2020年12月29日,女子被榆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查,2020年5月22日,在榆林市榆阳区三街古城大市场海鲜店内,女子在明知其丈夫黄某某(己判决)向销售的水产品内添加工业火碱的情况下,帮助黄某某进行添加工业火碱。
同日,榆林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联合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女子和其丈夫非法添加工业火碱的鱿鱼、毛肚、牛百叶、牛肚等5箱水产品,以及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工业火碱0.485千克(白色晶体状)。
经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鱿鱼样品中铅含量0.0210mg/kg、砷含量0.074 mg/kg、汞含量0.0059 mg/k、钠含量1.88*103 、PH值 9.63 ;百叶样品中铅未检出、砷未检出,汞未检出、钠含量1.03*103 、PH值 9.48 ;毛肚样品中铅含量0.0756mg/kg、砷含量0.023 mg/kg,汞未检出、钠含量1.02*103 、PH值 9.51;牛肚样品中铅含量0.0200mg/kg、砷未检出,汞未检出、钠含量902 mg/kg 、PH值 9.43。
检察院认为,女子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