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借款人明知无还款能力的借款,且也未承担还款义务时,是否可以认定该笔借款存在非法占有的诈骗意图呢?

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借款型诈骗”的认定问题上,存在很大难点——一方面是借款人主观上非法占有意图的认定,另一方面是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上也须符合一定条件。

本文结合一则典型判例,对“什么情况下借钱不还会构成诈骗罪?法院如何认定?”这一问题展开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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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案情经过:

甲以自己做工程需要的虚构事实为由向乙借款,乙在高息诱惑下,将自己负责管理的某扶贫项目资金总计231余万元借给了甲。

后因借款逾期,乙私自挪用项目资金的事情败露。经查明,甲所借款项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赌博挥霍。

法院一审认定: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甲不服上诉。

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的借款不还行为是属于借贷纠纷,还是诈骗犯罪?应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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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借钱不还”会构成诈骗罪?

实践中,借款人采用虚构事实方式骗取他人款项,到期无法偿还的,是属于【借贷纠纷】还是成立【诈骗犯罪】,应如何认定呢?

总的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意图

成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那么“借款行为”中应如何衡量借款人的主观意图呢?

实践中一般法院会考量三点:

(1)是借钱的理由和借款的实际用途

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中,借款人一般会告知款项的使用用途,以便债权人衡量资金出借风险。如果出现借款理由和实际用途出现出入,甚至借款人用虚假的借款用途使出借人产生借款资金可以安全收回的错误认知时,就可能会成立诈骗罪的主观非法占有意图。

比如上述案件中,借款人声称借钱为了公司工程项目,但是借款却未用于公司经营,而是被用于了个人还款和赌博挥霍。

(2)是借款时的经济状况

用“借款人借钱时有没有还款能力”这一点,来单独衡量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显然是片面的。实践中,还款能力这一点,应当结合借款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况,来综合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意图。

比如,借款人在自身已经负债累累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却虚构自己是富人身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是虚假担保让出借人误以为其具有偿还能力。

(3)是借款后的行踪和行为

一般如果借款人一开始便具有诈骗意图,那么通常会在借款前采用虚构身份,并且借款后刻意隐瞒行踪,这些行为都可以间接反映其借款时的主观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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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有无还款的实际行为

诈骗罪要求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获得了财产,且被害人的财产受到了损害。所以,对于行为人借款后的还款态度和还款意愿,以及有没有实际的还款行为,是其是否成立诈骗罪的认定要件之一。

对于一般的民事借贷行为,借款人即便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还款,通常也会有积极主动的补救措施,而不是逃避赖账,甚至隐匿行踪。

此外,对于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后续又有还款行为的情况——这一点来看可能会影响先前非法占有意图的成立,实践中很多地方也将立案前还款的认定为无罪。

而从成立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角度的来看,“归还款项”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起诉: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属于数额较大且具有如下情形之一时,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不起诉:(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数额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的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结语:

结语:

总的来说成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对方“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

当满足上述条件,借款人拒绝偿还债务,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就会涉嫌构成诈骗罪。不过实践中,认定“借款型诈骗”行为的难度总体来说还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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