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修改的一个罪名,强制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女性对成年男子的猥亵行为,因无法可依,难以受到刑法规制。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对男性实施性骚扰,情节严重的,涉嫌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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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对象仅限于女性,女性针对男子实施的强奸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构成强制猥亵罪。以下讲述的刑法故事,发生于2012年,《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因此,本案中,岳母的行为难以受到刑法评价,其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身边的刑法故事,给您讲述发生在身边的刑法事件,在生活中学法,从故事中普法。

王某,25岁,大学毕业以后进了一家企业工作。在一次旅游中,他邂逅了在一家旅行社工作的导游张小姐,后来两人相爱。张小姐自幼丧父,其母亲也一直未再找,母女俩人相依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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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1月份,王某与张小姐结婚,夫妻俩和丈母娘一块居住。张小姐的工作需要经常外出,唯有女婿和丈母娘独处一室,时间一长,丈母娘对女婿便有了好感,有意无意地对王某进行挑逗,比如经常在洗澡时让王某给她拿这拿那,试探王某,有时,甚至当着王某播放“M片”,弄得王某很难堪。
王某将这些事告诉妻子,妻子竟不以为然,说她理解母亲这么多年的独身生活,还劝丈夫说,没什么大惊小怪的。
终于有一天,令王某难以启齿的事发生了。妻子出差后的一天晚上,王某在喝了丈母娘给的一杯牛奶后,昏睡在沙发上,等他一觉醒来却发现丈母娘和自己躺在一起,王某意识到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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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上门女婿,本来就觉得低人一等。他很爱自己的妻子,妻子也很爱他母亲,王某在心里感到别扭痛苦。有一次,在丈母娘又逼他发生关系时,王某鼓起勇气跑到一家派出所报案,状告岳母强奸自己。

前已述,本案中,岳母的行为系强制猥亵行为,由于该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因此,岳母的行为难以受到刑法评价,不构成犯罪。

强制猥亵罪只指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

本案中,岳母采取在奶中下药的方式,使得女婿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与女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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