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先,监狱农场的前身劳改队规定罪犯可以部分自治,选择改造表现好的犯人担任犯人小组长,由劳改队分队长提名,中队队务会议研究决定。首先是保证小组长在干部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管理本组犯人的学习、劳动、生活卫生和维护监规纪律等事项。同时,明确规定对犯人小组长要加强管理教育,经常考核,发现重大问题,随时撤换。

对于这些小组长,一般情况下在统一的服装外多加一件背心,也就是马甲。

有一部分岗位,可以使用犯人搞生产记录,学习记录,医护卫生,炊事、理发和文化技术教育等项事宜。但有一些岗位是明确规定不准使用犯人的。

对于这些罪犯,同样可以多加一件背心马甲。

需要说明的是,监狱的背心和现在看守所的马甲是有明确不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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