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天我们重点说“半违法建设”问题,之前纯粹违法建设我们已经写过了,汇总一下,在企业拆房拆迁的案件中,被拆迁的企业通常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合法,等于满赔。被拆迁企业自身合法性基本上没有问题,属于合法建筑,针对此种类型的拆迁企业不需要做太多,除了把合法性弥补得更加“完美”以外,全力收集证据就可以,因为这种类型的拆迁,无论行政机关是合法拆迁还是违法拆迁都要补偿或赔偿,完美等着拿钱就可以。

第二种类型:违法,等于赔材料+加屋内损失。一般此种建筑基本来说没有合法性手续,属于私搭乱建,没有相关规划局材料和国土局的用地文件,有的还涉及触犯刑法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且此种情形赔偿还得有个前提,行政机关的拆迁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就需要赔偿房屋建筑物的材料和屋内的机器设备以及其他私有财产。

第三种类型:半违法等于信赖利益要赔偿,《行诉解释》47条第三款规定: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什么是半违法,就是有一些材料,合法文件,比如是乡镇企业,得有三个文件的之一:1、属于乡镇企业定义比如村委会租赁协议等;2、确认符合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比如规划部门的证明文件等;3、国土部门用地文件比如会议纪要,产权证明等,半违法总体来说最高院是判定要比违法建设赔偿更多的。但有的地方中院或者高院有分歧,不一定支持我们的当事人,各个法院法官水平的不同,裁判会有区别,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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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企业拆迁研究服务中心主任史西宁律师以最高院案例讲解:在“半违建”建筑拆迁当中最高法如何在两审法院均败诉的情况下如何支持民营企业家,如何确认政府败诉?警示被拆迁人,一定依法维权,穷尽一切法律手段。

(2018)最高法行赔申343号

公司与村委员会签订协议,租期三十年,市政府签署“同意”意见;镇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认为浙江机械公司在村镇规划符合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并就涉案用地符合当地村镇土地总体规划证明。2016年镇政府对浙江机械公司的涉案厂房进行强制拆除,浙江机械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一二审结论均不赔偿,最高院否定原判不赔偿,裁定终止原判决,指令浙江省高院再审。

法律分析:

厂房损失。浙江机械公司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承诺、确认和默许,形成了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该信赖利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合法权益”范畴,应予保护。

关于生产设备、档案资料及其他物品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该公司提供了强拆行为存在且被法院确认违法的基础事实证据之后,行政机关需要对强拆活动相关事实作出合理释明。

史律师评析:

原审法院笼统要求浙江机械公司对其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并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对厂房内动产损失不予任何赔偿明显不妥,有违常理,依法亦应予纠正。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与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无论对行政强制行为本身,还是对该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的赔偿,都应当充分考虑警示和教育实施违法行为的侵权者,体恤和关爱被侵权人,强化对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以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改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