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地级行政区为二级行政区,目前仅存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四种类型,由一级行政区中的省和自治区管辖。
中国共有333个地级行政区,包括293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
毫不夸张地说,地级市已经成了地级行政区的中坚力量,占比高达87.99%。但在以前,地区才是地级行政区的主体,25个省份都有地区,其中,四川省共有17个地区,河南省、湖南省、河北省各有10个地区,山东省、安徽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有9个地区,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甘肃省各有8个地区,广东省、福建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各有7个地区,江西省、贵州省、山西省各有6个地区,吉林省共有5个地区,辽宁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各有3个地区,青海省共有1个地区。
以时间轴为基准,1949年,地级市仅有54个,地区则多达170个。到了1982年,地级市增加至112个,地区仍有170个,占比达53.5%。
1983年,中国实行市管县体制改革,撤销地区建制,改为地级市建制,主要包括地市合并和撤地设市:一部分地区将其管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划归原有的地级市管辖,另一部分地区直接改设为地级市。
正因为此,地级市才能后来居上,一举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而绝大多数地区被撤销,只剩下了7个,占比锐减为2.1%,仅存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黑龙江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有5个地区,分别为: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阿克苏地区;西藏自治区共有1个地区,即阿里地区;黑龙江省共有1个地区,即大兴安岭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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