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的邸某通过婚介所认识了小美,约会当天便在车内发生了关系。随后婚介老板伙同几人上门向邸某索要2万元赔偿费,一开始邸某不愿意,没想到几经商讨后,赔偿额竟上升至5万元。

邸某断然拒绝,婚介老板就以小美被强奸为由报警,一审以强奸罪判处邸某有期徒刑3年,邸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强奸罪在我国属于十分严重的罪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至死刑。

由于刑罚的严厉性,指控一个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作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不仅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于被告人犯罪构成的认定,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程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就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同时,对于半推半就发生关系时的强奸犯罪行为的认定,需要格外地慎重。不仅要看男女双方的关系、交往性质,事后妇女对对方的行为与态度,也需要看事件发生时的前因后果,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环境条件,妇女当时的反抗程度等,综合考虑、仔细审查核实。

本案中,虽然邸某自始否认自己的强奸犯罪行为,但一审二审都认定了邸某的强奸罪。由此可见除了小美的被害人陈述以外,还是有其他的证据,比如经依法鉴定后,小美有反抗时造成的身体损伤等,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了被告人邸某有罪。

有人会说,婚介老板伙同几人多次前去邸某家索要钱财,从2万元上升至5万元的“协商”过程历经多天。结果在遭到邸某拒绝,索要无望后报警,就是敲诈勒索。那么婚介老板等人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吗?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合法的理由索要财物,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且被害人基于这样的恐惧心理而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有合法的理由,方法方式正当,即使索要钱财过多,也不宜认定为本罪。

本案中,法院认定邸某的强奸罪,邸某对小美实施强奸犯罪行为,侵犯了小美的人身权益,如果小美因此受到伤害,则邸某从民法上说构成一般侵权,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事实果真如此,则婚介老板与小美即使索赔金额过多也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话虽如此,但从随后小美没有报警,又在微信聊天中联系邸某“要不先处处再去你家”的信息来看,应属于一种接受邸某的意思表示。

根据社会上的普遍性认知来看,并不符合一般妇女被强奸犯罪行为侵犯后的行为与态度。您对此案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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