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检察网发布起诉书,襄阳樊城一路段发生车祸,邱某某驾驶无号牌“金箭牌”两轮电动车,与步行横过道路的姚某某相撞,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邱某某驾驶电动车撞人
2020年10月5日19时21分许,被告人邱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金箭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中的两轮轻便摩托车)沿3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襄丹线S302省道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蔡岗村四组路段,与由西南向东北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姚某某(女,殁年62岁)相撞,造成姚某某右侧位倒地。
被撞人姚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邱某某将姚某某扶至路边坐下,姚某某再次后仰倒地。被告人邱某某认为被害人姚某某无明显外伤,给其120元现金后骑车驶离现场。后被害人姚某某被家属送至医院救治后于次日凌晨死亡。
邱某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姚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由碰撞倒地和坐着倒地共同造成,为同等作用。经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樊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邱某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邱某某主动投案,取得谅解
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邱某某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邱某某身份信息
被告人邱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租住襄阳市樊城区**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邱某某被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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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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