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讲到征收,就不得不提一提补偿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了几类理应补偿的事宜,在其中有这项称为“停产停业损失”,那么,停产停业损失究竟是什么呢?应当怎样计算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结合自己办理的征地拆迁案件,给大家讲解一下。
停产停业损失关键包括两层面,即因征收导致停产停业促使被征收人丧失了应该取得的经营收益的,因此,事实上也就是利润的损失,以及因为征收而不得不产生的某些必需开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房屋征收导致的公司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依据房子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停产停业限期等要素确定。
因为这仅仅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具体措施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五点规定:“非普宅房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方法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以企业安全生产的普通住宅房子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这类方法就是说人们常说的“依照基本利润计算”。
针对“月净利润”,依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就是指企业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内每月平均可以获得的税后净利润。月净利润按征收决策公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没法依据损益表确定的依据企业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公布前12个月实际交纳的所得税测算。
另外,被拆迁人还要准确判断自己手中有多少筹码。拆迁补偿在某种程度上是双方的博弈,既然是博弈就必须要有筹码,政府手里有权力和各种资源,被拆迁户在专业维权律师的代理下也会寻找到自己的筹码。然而筹码不是一成不变的,等手里的筹码释放的差不多了,就应当考虑了结问题了。按照正常情况,在释放维权筹码的过程中,政府都会对补偿问题在不同程度上有所让步。当手里的筹码越来越少时,无论问题解决的怎样,无论是否心有不甘,抓住现在已经争取到的利益,才不至于等到自己手里没有任何筹码后导致不理想的结果。
在史律师承办的多数案件中,委托人多数是能够听取律师的专业意见的,并大都因抓住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而取得了较好的维权效果。一言以蔽之,拆迁维权的维权时机可以概括为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既要做到努力争取谈判的筹码,又要做到知己知彼,遇到时机果断出手了结问题,只有如此方能用最低的成本换取最大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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