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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千金买户八百买邻毗邻而居,本是一种缘分。

然而,家住洮南市某乡镇的刘大爷却因邻居私自在两家之间的电线杆上安装监控摄像头,倍感苦恼。

感觉生活遭到窥视的他,多次找邻居协商,希望对方拆除对准他家院落的摄像头,却由于种种原因未果。

无奈,刘大爷一纸诉状将邻居告到法院,要求邻居施先生拆除摄像头。

近期,经洮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大爷此番维权获得支持。

邻居安装的监控正对着自家院落刘大爷今年60多岁,一家人生活在洮南市某乡镇。

不久前的一天,他发现隔壁邻居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且摄像头对准了自家院落。

“我去院子东侧鸡窝喂鸡时,一抬头便发现了,不知道何时他家新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

刘大爷仔细查看发现,摄像头的拍摄范围竟对准了自家院落。

隔壁邻居的这个举动,让刘大爷心中起了疙瘩。

当晚,他将这件事告诉了老伴和孩子。

“我们在院子里的一举一动,都被他家的监控探头拍下来了,毫无隐私可言。”

刘大爷的老伴觉得,一定要找对方理论。

拆除监控成奢望邻里纠纷难平息思前想后,刘大爷和老伴一起找到了邻居施先生,希望和和气气地商谈,劝说对方拆除监控。

得知刘大爷的来意后,邻居却丝毫没有拆除的意思,“我安装摄像头是防范小偷的,也不碍事。”

“可是你安装的监控拍摄范围正对我家院子,要么请你拆除,要么请你将摄像头换个角度……”

刘大爷进一步表明态度,邻居仍置之不理。

一来二去,刘大爷和邻居沟通了数次,可邻居就是不愿拆除监控摄像头。

经过这件事后,双方的隔阂越来越深。

协调不成对簿公堂法院判令立即拆除刘大爷与家人商量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他向洮南法院递交诉状,将邻居施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两家房屋相邻,原告刘大爷居西,被告施先生居东,两处住所间系沿街道路,原告刘大爷家的住房东墙与被告施先生的住所距离五十余米。

被告施先生现在毗邻自家西墙路边电线杆上安装摄像头。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隐私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被告在公共电线杆上安装摄像头拍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法院通过实地勘察,查明原告的院落四周均有院墙包围,系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

原告及其家人在其中的活动系其生活秘密,依法享有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的权利。

被告施某在保护自己的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现被告施某安装的摄像头已经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摄像头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