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半夜潜入小区想干一票,却被半路“撞破”弃物逃跑。近日,电白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情回放
2020年5月25日凌晨4时许,张某翻越围栏进入电白区旦场镇某小区准备实施盗窃“大计”。在偷走其中一户人家的几十元零钱后,张某持菜刀撬开另一户的后花园的落地玻璃门,盗走一整箱装的茅台酒(六瓶)、四瓶散装酒和三条半多的烟。正准备逃离现场时,张某被事主发现。小区物业人员随即对其进行围堵,张某将烟和酒扔向物业人员后逃离现场。经电白区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烟酒的价格为人民币35143元。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持械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被告人张某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从宽制度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等,电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来源:茂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