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广东佛山,一名23岁的女孩被上司带去开房,最终在酒店内身亡的事件备受关注。本月初警方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彭某以涉嫌强奸(致人死亡)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女孩的尸检报告中提及到其死因是“七氟烷中毒”,然而这一原因却引发了博主们的讨论。近日某平台一名博主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使用七氟烷将自己捂晕,随后其发布声明说明药品的渠道,并已经将剩余药品上交警方。

根据该名博主的声明来看,其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验证这种药品的危害性。无论是彭某使用此种药品进行强奸,还是博主拿此药做实验,同时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这种专业的药物是怎么到普通人的手中的?如果麻醉类药品能够在网上购买,是否存在风险和监管问题?七氟烷到底是否属于管控类药物?

众所周知,我国对于药品的管制是非常严格的。我国于2019年新实施的《药品管理法》中,就从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制。比如,在该法中的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所以,“七氟烷”是否属于受到管制的“麻醉药品”呢?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2016年修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七氟烷确实不属于管制麻醉药品。再根据相关网络科普可以得知,七氟烷属于吸入性麻醉药剂,多用于手术或某些疾病治疗的药剂,不会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不会形成瘾癖。

但这就意味着七氟烷可以被轻易购买到,随意使用吗?在司法实践中,因销售七氟烷等迷药被追究刑责的案件并不少见。2018年江苏发生过三男子涉嫌迷奸被刑拘的事件,而这一事件也将网售“迷药”这一黑色产业链带入公众视野。其销售的伪装成眼药水的迷药成分就包含“七氟烷”,也就是说这些“迷药”是由限制性药品构成。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商家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销售,且只能售卖非处方药品。如果此次涉案迷药属于处方类药品,则卖家涉嫌《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再根据第一个案件细节,甚至可以判定买卖双方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若不构成的再按照细节判定是否构成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罪名。

最后针对互联网平台来说,对于网售迷奸药、管制药品药剂的违法行为,应当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采取措施,发现、报告和查处违法行为。毕竟根据《药品管理法》,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虽然该名博主声明自己购买的药品来源正规,且并非管制药品,但围绕这名博主的争议点在于,她低估了类似实验对于公众的影响,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谁都不能保证屏幕前看视频的人是否会严格按照她当初设想的那样——仅意识到“这很危险”,而不会意识到“我也要用这个药品迷晕别人”。也就是说博主的行为非常容易被有心之人效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