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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媒体报道,某地一男子倒卧路边,神志不清、口吐白沫,路人见状赶紧将其送往附近三甲医院。经急诊CT检查,发现该男子脑出血,需要立即手术,否则有生命危险。
随后,该男子姐姐赶到医院,称该男子没老婆、没工作、长期酗酒,拒绝医生救治并签字放弃手术。后该男子因病情过重,于第二天凌晨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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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一则报道,有位临产孕妇被转送医院抢救,经诊断其有胎盘早剥症状,如不尽快手术将导致胎儿窒息,并引发母体大出血。但该产妇坚持要自己生,拒绝进行手术。
后经医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挽救了产妇生命,但由于延误手术时机,宝宝出生后不久就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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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的时候,在医患关系比较紧张的背景下,医院和医护人员往往谨小慎微,为避免日后纠纷风险,不经本人(近亲属)同意就不敢轻易实施手术,导致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
确实,生命健康权属于患者本人,医院应当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
但是,生命诚可贵,人的生命价值优先于其知情同意权。
在患者生命垂危时,这就需要医院从患者的利益出发,在不能取得本人(近亲属)意见时,自行决定实施紧急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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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取得近亲属意见,具体有哪些情形呢?
司法解释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近亲属不明的。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查找不到近亲属。
第二,不能联系到近亲属的。这点要结合当时紧急情况下的特定场景来进行判断,按照一般的社会日常经验来判断,并不是说要把所有的近亲属都联系一遍(这也不现实)。
第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医院已经向近亲属说明了情况,并征询了其意见,但近亲属不表态的。
第四,近亲属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充分考虑患者本身病情的紧急情况,一般以在场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为限,不能硬性要求医院通知到没到场的其他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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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治后的责任如何承担?
患者生命垂危必须采取紧急医学措施,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抢救生命是第一位的。由于紧急抢救措施是在危急情况下采取的,为了挽救患者生命,对紧急措施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不再考虑。
只要医务人员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使造成不良后果,对患者的身体有一定的损害,也不认为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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