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期是三天,但不少驾驶员不知道这个复核期的起止时间,下面举例详解。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例一:
简要案情:2020年2月10日12时12分,小明驾驶川A***汽车沿天府大道一段行驶至事发点左转时与小王驾驶的川B***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小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小王无责;
双方签字,其认定书落款时间是2020年2月11日;
如果小明想就此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进行复核,那么其复核时间计算:2020年2月11日为正常工作日,当日不计算,那么此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期限的起始时间应是2020年2月12日,终止时间是2020年2月14日,2020年2月15日上级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就不应该受理此认定书的复核申请。
提示:事故责任书当日不纳入计算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例二:
简要案情:2020年4月10日12时12分,小明驾驶川B***汽车沿滨江路一段行驶至事发点掉头时与小王驾驶的川C***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小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小王无责;
双方签字,其认定书落款时间是2020年4月10日;
如果小明想就此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进行复核,那么其复核时间计算:2020年4月10日为正常工作日,当日不计算,2020年4月11日、12日为周末,不纳入复核期限计算,那么此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期限的起始时间应是2020年4月13日,终止时间是2020年4月15日,2020年4月16日上级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就不应该受理此认定书的复核申请。
提示:节假日不纳入复核期限中的计算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例三:
简要案情:2021年2月2日12时12分,小明驾驶川C***汽车沿凤凰路一段行驶至事发点倒车时与小王驾驶的川E***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小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小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小王无责;
双方签字,其认定书落款时间是2021年2月10日;
如果小明想就此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进行复核,那么其复核时间计算:2021年2月10日为正常工作日,当日不计算,2月11日——2月17日为法定节假日不纳入计算,2021年2月18日为正常工作日,其复核期限时间应从2月18日开始算第一天,2月20日虽然是星期六但这一天是正常工作日应该纳入复核期限计算,那么此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期限的起始时间应是2021年2月18日,终止时间是2021年2月20日,2021年2月21日上级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就不应该受理此认定书的复核申请。
提示1:遇节假日前一天收到责任认定书,其复核期限开始时间应该为收假后的第一日。
提示2:遇周末两日调整为正常工作日时,其复核期限时间也应按照工作日正常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例四:
简要案情:2021年2月2日12时12分,小明驾驶川E***汽车沿天府大道一段行驶至事发点右转时与小王驾驶的川F***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小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小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小王无责;
小明拒绝签字,小王签字,其认定书落款时间是2021年2月10日;
但因小明拒绝签字,交警在认定书上注明拒收理由后决定邮寄送达,于2021年2月11日邮寄,小明于2021年2月18日收到邮寄送达的认定书,如果小明想就此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进行复核,那么其复核时间计算:2021年2月18日小明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当日为正常工作日,当日不计算,那么此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期限的起始时间应是2021年2月19日,但是2月21日星期日,不应该纳入复核期限计算,那么终止时间是2021年2月22日,2021年2月23日上级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就不应该受理此认定书的复核申请。
提示1:送达邮寄的认定书其在送达过程中是不计算复核时间的,在其收到当日也不应纳入复核期限计算,其余计算方法与上述一致。
以上图红三角形表示可以申请复核,黑三角形表示不能申请复核。
驾驶员朋友们,你们学会了吗?
本文由舞梦缘原创写作,于2021年2月20日首发,如有不妥,敬请驾驶员朋友谅解,写作不易,未经允许严禁抄袭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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