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9日讯 “现在开庭!” 2月18日,春节后上班首日,永春法院下洋法庭适用民法典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张某来于2017年与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农E贷”《最高额借款合同》,但直至信用社于2021年1月份向法院起诉时,张某来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当天,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法庭当庭判决张某来应偿还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2817.28元及相关利息。(福建法治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杨巍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