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供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宁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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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拟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一)地块一位置范围:环城西路涉及许庄街道白屯村、张堌堆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白屯村、张堌堆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二)地块二位置范围:进士路涉及许庄街道八里店村、黄庄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八里店村、黄庄村。

用途:道路用地。

(三)地块三位置范围:进士路涉及许庄街道尹营村、大孟村、朱孟庄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尹营村、大孟村、朱孟庄村。

用途:道路用地。

(四)地块四位置范围:圣贤路涉及许庄街道朱孟庄村、毛行村、李集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朱孟庄村、毛行村、李集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五)地块五位置范围:诗圣路涉及许庄街道国光村、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许庄街道国光村、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

用途:道路用地。

(六)地块六位置范围:农场路东段。

涉及的单位: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

用途:道路用地。

(七)地块七。位置范围:农场路西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东赵村。

用途:道路用地。

(八)地块八。位置范围:渔皇路涉及许庄街道廉庄村、东赵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廉庄村、东赵村。

用途:道路用地。

(九)地块九。位置范围:航运路涉及许庄街道东赵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东赵村。

用途:道路用地。

(十)地块十。位置范围:航运路涉及许庄街道东赵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东赵村。

用途:道路用地。

(十一)地块十一。位置范围:奥体路涉及许庄街道廉庄村、东赵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廉庄村、东赵村。

用途:道路用地。

(十二)地块十二。位置范围:会通路北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许庄街道国光村、东赵村、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

用途:道路用地。

(十三)地块十三。位置范围:会通路南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东赵村、东石佛村。

用途:道路用地。

(十四)地块十四。位置范围:荷都路北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廉庄村。

用途:道路用地。

(十五)地块十五。位置范围:荷都路南段。

涉及的单位: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

用途:道路用地。

(十六)地块十六。位置范围:荷都路中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许庄街道新兴村。

用途:道路用地。

(十七)地块十七。位置范围:常利路涉及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段。

涉及的单位: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

用途:道路用地。

(十八)地块十八。位置范围:常利路涉及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西石佛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西石佛。

用途:道路用地。

(十九)地块十九。位置范围:常兴路涉及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白庄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许庄街道白庄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二十)地块二十。位置范围:常兴路涉及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西石佛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许庄街道山东里能鲁宁发展有限公司、许庄街道西石佛。

用途:道路用地。

(二十一)地块二十一。位置范围:海川路涉及石桥镇后石村、苏庄村、前石村、张西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后石村、苏庄村、前石村、张西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二十二)地块二十二。位置范围:接石路涉及石桥镇前石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前石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二十三)地块二十三。位置范围:接石路涉及石桥镇前石村、张东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前石村、张东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二十四)地块二十四。位置范围:德源南路涉及石桥镇刘营村、郝楼村、聂庄村、靳庄村、栗河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刘营村、郝楼村、聂庄村、靳庄村、栗河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二十五)地块二十五。位置范围:康太路涉及石桥前石村、栗河村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前石村、栗河村。

用途: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收回共涉及2个区片,分别为I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及II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地上附着物按包干方式补偿,农用地按照每亩1.39万元予以补偿;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收回土地村及单位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会同济宁市财政局北湖分局、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单位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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