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院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73********,甘肃省通渭县人,大学文化程度,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任通渭县***乡乡长,2012年12月至2016年4月任***乡党委书记,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任通渭县********局副局长,留置前任通渭县******局二级主任科员,2020年9月29日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住通渭县**街**路**号。无前科。2020年7月13日被通渭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渭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犯罪事实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在任职通渭县***乡乡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安排在该乡实施项目工程的部分个体老板虚开发票骗取公款,转入其个人账户或者其实际掌控的户名黄某某(尾号4**2)账户后由其支配使用,贪污公款共计677105.5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贪污**、**道路建设工程款73151元
(1)2011年,个体老板李某甲修建了***乡**村至**村的砂化道路,工程款共计71849元。2012年1月5日,王某某安排李某甲开具税票,由村级资金户转账给李某甲尾号5**2账户98900元。同日,李某甲按照王某某的安排扣除工程款43215元后,将55685元转账至由王某某掌控的黄某某尾号4**2账户,1月6日,王某某从黄某某尾号4**2账户转账至由乡政府出纳王某某保管账外资金的马某某尾号2**3账户23900元,剩余31785元由其个人支配使用。
(2)2012年1月11日,王某某再次安排李某甲开具**村道路建设工程款税票,由村级资金户转账给李某甲尾号6**1账户70000元。同日,李某甲按照王某某的安排扣除工程款28634元后,剩余41366元转账至由王某某掌控的黄某某尾号4**2账户,王某某用于支付窦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货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乡政府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交易传票等书证;证人王某甲、户某、李某甲、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2.贪污**村道路硬化工程款70000元
2011年,个体老板王某乙、司某某承建了**乡**村易地搬迁项目的部分住宅工程。2012年1月8日,王某某以给乡政府倒账为由,安排王某乙以“**村街道硬化工程款”虚开税票,由村级资金户转账给司某某尾号2**9账户95500元。同日,按照王某某的安排扣除23300元工程款后,剩余72200元转账至王某甲保管账外资金的马某某尾号2**3账户。次日,王某某以给县上领导拜年为由,安排王某甲将70000元转账至其掌控的黄某某尾号4**2账户,由其个人支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乡政府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交易传票等书证;证人王某甲、户某、王某乙、司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3.贪污**村地膜款8600元
2012年1月18日,王某某安排**乡**村支部书记段某某把从农户中收取的地膜款8600元存入其掌控的黄某某尾号4**2账户,由其个人支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银行交易明细、交易传票等书证;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4.贪污农业防灾减灾补助金30000元
2012年,通渭县给**乡下达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补助资金240000元。同年4月2日,**乡政府与通渭县**建材公司签订了杀虫剂、乐果等农药产品的采购合同,由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的女婿邢某某供货,后邢某某按照王某某的安排实际仅供应了30000元的农药产品。2012年6月8日,王某某以乡政府资金紧张为由,要求邢某某先借款给乡政府30000元,项目款到位后归还,邢某某便按照王某某提供的黄某某尾号4**2账户转账30000元,王某某取现后归自己支配。2012年9月5日,乡政府给**公司支付70000元农药款,其中包含王某某已支配的30000元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通渭县通财发[2012]69号文件、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交易传票等书证;证人王某丙、邢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5.贪污购煤款10000元
2012年,定西**商贸公司负责给**乡政府统购88000元的煤碳,并由邢某某负责联系。2012年7月23日,王某某以乡政府资金紧张为由向邢某某借款10000元,并转账至王某某提供的黄某某尾号4**2账户上,由王某某归自己支配。后邢某某在给乡政府供应煤碳时少10000元,以顶作前述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12年政府采购实际用煤统计表、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交易传票等书证;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6.贪污2011年**村一事一议梯田建设款16800元
2011年,个体老板李某甲给**乡**村易地搬迁项目实施了土地平整工程,当年得工程款100000元。2012年10月31日,王某某安排李某甲虚开税票,由村级资金户转账给李某甲尾号6**6账户80000元,扣除63200元工程款后,剩余16800元按照王某某的安排转账至黄某某尾号4**2账户归自己支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交易传票等书证;证人李某甲、户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7.贪污“户户通”项目自筹金10050元
2012年,通渭县**中心在**乡实施“户户通”项目,乡干部协助向农户发放接收器,并按每户50元标准收取配套费。项目实施初期,**中心要求乡政府预交部分配套费用,王某某便安排出纳王某甲从账外资金中给**中心出纳邢某甲尾号0**1账户存款10050元。2012年11月,**乡向2**1户农户发放接收器,收取配套费139050元,该费用全部上交至邢某甲账户。2012年12月4日,邢某甲将**乡政府预交的配套费10050元退还至王某某掌控的黄某某尾号4**2账户,王某某取现支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县**中心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交易传票等书证;证人邢某甲、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8.贪污生态移民工程款71000元
2012年12月,王某某安排李某甲虚开“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税票75000元,同月30日,由专项资金户向李某甲6**1账户转账支付。次日,王某某安排李某甲扣除税费后将剩余的71000元转账至黄某某尾号4**2账户,由王某某支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交易传票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王某丙、户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9.贪污账外资金20000元
2013年5月14日,王某某安排出纳王某甲从账外资金中给其掌控的黄某某尾号4**2账户中转存20000元,王某某当日取现支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银行交易明细、交易传票等书证;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10.贪污单位文化活动经费40000元
2013年5月,王某某安排李某甲虚开“文化活动经费”税票40000元,同月20日,由村级资金户向李某甲6**6账户转账支付。同日,李某甲按照王某某的安排将40000元转账至黄某某尾号4**2账户,由王某某支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交易传票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王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11.贪污**村梯田建设款81406.58元
2013年6月,王某某安排李某甲虚开“**村梯田建设工程”税票160000元,同月20日,由村级资金户向李某甲6**6账户转账支付。同日,王某某安排李某甲将70000元转账至由王某甲保管账外资金的马某某尾号2**3账户。6月21日,王某某安排李某甲用剩余款项偿还其在银行的借款本息,后李某甲6**6账户向王某某尾号9**2账户柜台还款81406.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交易传票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王某丙、张某甲、户某甲、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12.贪污牧草良种补助款67200元
2011年,通渭县**局在各乡镇实施牧草良种补贴项目,并与定西**马铃薯种业公司签订草籽采购合同。**乡建设目标完成改造人工草地面积5000亩。2012年**公司向**乡供应了部分草籽。2013年,王某某与**公司张某乙商议后,将未供应的草籽折价返现,同年10月24日,张某乙按王某某的安排将折价后的现金67200元转账至黄某某尾号4**2账户,王某某用于归还李某丁的个人借款及支付从李某丁处购买字画的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交易传票等书证;证人张某乙、张某戊、李某丁、王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13.贪污生态移民工程款22000元
2013年12月,王某某安排李某甲虚开“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税票22000元,同月8日,由专项资金户向李某甲6**6账户转账支付。次日,王某某安排李某甲将22000元转账至黄某某尾号4**2账户,由王某某支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交易传票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王某丙、户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14.贪污办公设备维修款84640元
2014年1月,王某某安排李某甲换取“办公设备维修”税票100000元后,1月24日,**乡基本支出户向李某甲尾号6**6账户转账支付。1月26日,王某某安排李某甲扣除维修费用15360元后,将剩余的84640元转账至黄某某尾号4**2账户,后王某某转账支付马某某、张某某商铺烟酒款及取现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交易传票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王某丙、户某、马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15.贪污账外资金10000元
2014年10月18日,王某某安排出纳王某甲从账外资金中给自己尾号1**9账户中转存10000元,由王某某支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银行交易明细、交易传票等书证;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16.贪污**村村址维修款20000元
2015年,**乡**村因村址房屋漏水维修花费5000元,村书记何某某汇报乡主要领导后同意在乡财政报销。同年8月,王某某安排何某某虚开“村址维修款”25000元,8月13日,由村级资金户向何某某尾号9**9账户转账支付。同日,根据王某某的安排,时任会计王某丁与何某某二人共同向王某某尾号6**8账户转存20000元,归其本人支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交易传票等书证;证人王某丁、何某某、王某丙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17.贪污地膜款42258元
2015年,**乡政府与甘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地膜采购合同,由该公司向乡政府供应自购地膜。至当年年底,王某某与公司工作联系后商议,将未供应的地膜退还至其提供的黄某某尾号4**2账户。2015年12月25日,该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谢某某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将未供应的地膜折价为42258元转账至黄某某账户,由王某某支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谢某某、王某丙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2016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信用社借款150000元,用103350元支付了**川乡政府的部分债务。
二、受贿犯罪事实
2014年,王某某在担任**川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在该乡实施项目工程的个体老板李某甲、李某乙二人索要贿赂共计7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向李某甲索贿50000元
自2011年始,个体老板李某甲在**乡承包实施了多项工程建设。2014年1月5日,乡政府给其尾号6**6账户转账支付办公楼维修工程款50000元。同年1月8日,王某某以个人倒账为由,让李某甲给其使用的黄某某尾号4**2账户转账50000元,李某甲为了和其拉近关系,并希望能在其承包工程及结算工程款时得到王某某关照,便按王某某的要求转账至黄某某4**2账户50000元,由王某某支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2.向李某乙索贿20000元
2013年,个体老板李某乙在**乡承包实施**村易地搬迁主体工程建设。2014年3月,王某某以乡政府结算账务为由,要求李某乙借款给乡政府20000元。李某乙为了和其拉近关系,并希望能在其承包工程及结算工程款时得到王某某关照,于2014年3月7日将20000元转账至黄某某4**2账户,王某某对该资金支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利用职务便利,向在本单位正在施工的个体老板索要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建议对王某某贪污罪判处三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0元;对王某某受贿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后,执行四年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检察网
编辑整理:掌上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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