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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在原《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的基础上,新增一种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即“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怎么理解“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以下简称643号国务院令),就对其有深度解答:
1、畜禽粪污综合利用
643号国务院令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①粪肥还田
微型养殖场或家庭养殖户,收集粪便进行沤制,施用到农田菜地,补充庄稼营养。
②制取沼气
就是将将畜禽粪污收集起来后,装在密封的沼气罐里,进行厌氧发酵,进行发电和产生供燃烧的沼气,产出沼液直接还田,沼渣再进行好氧发酵后成为有机肥料施用到农田里。
③制造有机肥
将畜禽粪污收集起来后,通过设施装备的发酵技术发酵为有机肥料,再施用到田地里,改良土壤和给庄家提供养分,减少化肥施用量。
(膜发酵有机肥)
二、无害化处理
根据643号国务院令规定,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就是对这些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之后,对地表环境不产生危害。
三、自建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
根据643号国务院令规定,若即无自建设施又无委托其他处理,是不能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即不能兴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也就是说,可以自建,也可以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如养殖场没有自建设施,需要有证明委托其他处理或综合利用。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设施设备的选择至关重要!选择不当,不但投资运行成本高,环保性差,还有可能不合规,受到处罚。
(畜牧兽医局杨振海局长查看堆肥机)
当前主流畜禽粪污处理技术是中国农业科学院环发所的膜覆盖堆肥技术,以此技术为核心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中农创达纳米膜堆肥机”,一经推出即受到市场欢迎,2020年11月亮相全国现代畜牧业推进会议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场会,受到农业农村部于康震副部长和畜牧兽医局杨振海局长等领导的高度评价,还被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列入畜牧业机械化重点推广技术、先进适用畜牧养殖机械装备名单。
四、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后果
2020年6月17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规定: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查处。
另外,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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