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有关砂石的话题从来就没有断过,而且越来越热,从“一砂难求”“砂石论斤卖”到频频出现的“天价砂石采矿权”,从民营企业的小打小闹到地方国企乃至央企的强势进入,本身冰冷的小小砂石竟然成为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焦点,甚至引起了国家层面的重视,关键原因还在于砂石供应的严重失衡和价格的持续高企,已严重影响了各级重点工程建设。之所以造成目前局部地区砂石短缺、价格畸高,一个很重要的深层面原因就是地方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名的不作为、乱作为,关停采砂厂。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最高院的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讲解区政府强令砂石厂拆除厂房及其设备的行为是否违法。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平安区政府责令万通砂石厂拆除厂房及其设备与万通砂石厂相应损失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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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宋某为青海省海东市A区B砂石厂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7年8月14日A区委办公室、A区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成立海东市A区西沟峡生态恢复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的通知》,载明了综合整治现场实行区级领导现场督战,相关部门具体承包的工作机制,对未按时限完成拆除任务的承包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由区公安局负责拆除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并在整治工作责任清单的整治内容等要求中规定了拆除全部设施等工作的具体时限。在区政府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为。该项整治工作措施包括:“区公安局抽调20名警力负责整治现场的秩序维护,对阻碍整治工作的行为一律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

之后,B砂石厂拆除了厂房及其设备。B砂石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A区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行为违法并进行行政赔偿。A区政府提交书面意见称,其所实施的整治工作不存在违法之处;B砂石厂在自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损失与责令限期拆除行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所提赔偿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二审法院作出了确认A区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行为违法,并驳回了B砂石厂的赔偿请求。B砂石厂对赔偿请求不服提起再审,请求: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第三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平安区政府赔偿B砂石厂因拆除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6367172.5元。最高院支持了B砂石厂代理律师的观点,指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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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A区政府责令B砂石厂拆除厂房及其设备与B砂石厂相应损失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确认违法的判项和驳回其赔偿请求的判项前后矛盾,既然已经确认违法,在目前已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由A区政府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仅凭其行政起诉状中的陈述来认定该厂的拆除行为是自行拆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的规定,A区政府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补偿安置程序及标准对再审申请人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被确认违法,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是否应予赔偿问题作出明确结论。人民法院应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因行政机关原因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举证的,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此外,人民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根据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财产损失清单,酌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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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评析:

结合本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A区政府强令万通砂石厂拆除厂房及其设备的行为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在强制命令下万通砂石厂非自愿拆除厂房及其设备,其所造成的损失与行政命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委多次联合发布文件,推进砂石骨料产业的高质量和健康有序发展,其力度史无前例,砂石行业的发展机遇千载难逢。而因为环保督察被关停的采沙厂遇到拆迁,在政府强制命令下非自愿拆除厂房及其设备,其所造成的损失与行政命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得到合理的赔偿。